汪倩玉

汪倩玉 

京沪衡所重大刑事犯罪法律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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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721016579
邮箱:wangqianyu@celg.cn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898号西子国际中心5号楼20-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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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擅长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刑争议解决,尤擅处理刑事辩护、控告和刑民交叉业务

 

教育背景

上海大学 法学学士

 

社会职务

2021-2022 兼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管学院教师

 

执业荣誉

获第三届上海律师学术大赛“辩护词”类优秀奖(行业表彰)

 

主要业绩

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各类型案件数百起,深谙刑事诉讼程序和案件要点,积累了丰富司法实践经验,深耕知识产权犯罪、环食药犯罪、贪污受贿和商业贿赂犯罪、金融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等犯罪领域,涉及行业包括房地产、制造业、建工、银行、传媒、新能源、教培等。

 

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案案例:

● 上海吴某寻衅滋事罪案(经辩护后检察机关不批捕,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 上海袁某某走私毒品罪案(经辩护后检察机关不批捕,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 上海邹某某“代购型”诈骗罪案(公安机关跨省抓捕,经辩护后直接撤案处理)

● 上海王某甲故意伤害罪案(经辩护后公安机关直接撤案处理,仅作行政处罚)

● 上海张某“4S店销售型”诈骗罪案(公安机关跨省抓捕,经辩护后直接撤案处理)

● 上海某外贸公司员工熊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经辩护后检察机关不批捕,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 山东菏泽仝某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死)案(经辩护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重大罪轻案例:

● 上海某公司全国涉40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全案十余人,为财务负责人辩护并争取到唯二从犯认定,适用减轻情节,最终刑期一年四个月二十天实报实销)

● 上海某知名视频网站负责人“影视版权型”侵犯著作权罪案(牵头为公司高管辩护,最终实现全案30余人全部缓刑的良好效果)

● 上海李某某保险诈骗罪案(《央视》一线报道,公安跨省抓捕、搜证;为第一被告辩护,指控金额从最开始的500万以上降低到150万元以下,刑期降档)

● 上海黄某某“Wepoker网络德州”开设赌场罪案(为主犯即第一被告辩护,在其他从犯均为实刑的情况下,最终为主犯争取到缓刑的良好效果)

● 广东揭阳风电行业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之一)

● 江苏南京某医药代表非法经营罪案(前期指控罪名为销售假药罪,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十年以上;经辩护后罪名变更,最终刑期减少一半)

● 内蒙古赤峰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寻衅滋事罪案(去“恶势力”头衔,最终刑期实报实销)

 

其他罪轻案例(含不起诉、缓刑):

● 上海王某乙“家庭纠纷型”故意伤害罪案不起诉

● 上海施某某“邻里纠纷型”故意伤害罪案不起诉

● 上海李某某“分手型”故意毁坏财物罪案缓刑

● 上海王某某“出租民宿型”容留卖淫罪案缓刑

● 上海刘某某“微信群分享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缓刑

● 上海某拳馆负责人马某寻衅滋事罪案缓刑

● 上海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缓刑(退赃金额减半并争取到缓刑)

● 浙江嵊州梁某某“涉恶势力团伙”诈骗罪案缓刑

● 浙江杭州某外贸公司跟单员魏某某“骗取国家补贴型”诈骗罪案缓刑

● 江苏无锡某人力资源公司实际控制人“代缴社保型”合同诈骗罪案缓刑

● 北京某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员郑某某“电信网络型”诈骗罪案缓刑

● 广东云浮谷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缓刑

● 辽宁朝阳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缓刑

 

社会热点案例:

● 陕西汉中鲁某某故意杀人、奸淫幼女罪申诉案(主办,最高检建议最高法再审)

● 上海武康路网红面包店公司总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协办,参与阅卷)

● 陕西汉中张某某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协办,参与阅卷、会见和出庭)

● 陕西渭南六岁儿童“鹏某”被继母故意伤害、虐待案(协办,参与阅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