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代理的城建行政处罚决定案,被复议机关依法撤销

2020-06-15 16:29:57

 
近日,由京衡程刚律师代理的赵某某诉某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收到嵊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嵊州市政府经审理后,认为某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决定前,未履行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遂作出撤销《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决定》的决定。
 
【案情简介】
1998年,赵某某与其父亲共同出资在祖宅旁新建两处住宅,约定由赵父居住,百年后由赵某某继承。2003年,因新造两处住宅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故赵父按要求以其名义缴纳配套费和规费,但行政机关未按规定补办权证。2017年,街道以推进“一户一宅”运动为由将赵父祖宅拆除。
2019年10月,涉案两处住宅所在地块被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2020年2月,某执法局以涉案住宅违反《城乡规划法》、缺乏建设手续为由,直接向赵某某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改正)决定。
 
【代理工作】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情,认为行政机关将涉案房屋确认为赵某某所有,进而作出处罚决定,其核心目的是为了减少或不予安置补偿。故代理人拟定诉讼策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此种救济途径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救济成本和时间损耗,也为其创造了就补偿事宜协商谈判的机会,保留了更大的转圜余地。
 
【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1、涉案房屋违法性质因补缴罚款已予以补救;2、行政机关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3、即便涉案房屋确实违法,处罚对象应为赵父;4、处罚程序明显违法。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认为某执法局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利等程序,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故作出撤销涉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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