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回国者,为何被刑事立案?——李道演
2020-03-18 00:00:00
3月10日,青田县公安局发布通告,对此前王某某等从意大利回国的六人立案调查,涉嫌罪名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前几天,网上热传青田干部欢迎海外同胞回国的讲话视频,余音未了,转眼这几个人为何还没进家门却面临牢狱之灾?3月11日,郑州某男子赴意大利归国,以相同罪名被刑事立案调查。疫情期间从境外回国的人,为何频频被刑事立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我们不拒绝此时回国的人,但要提醒大家拒绝刑事风险。
什么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从目前公开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类型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的不少。根据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本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若犯此罪,轻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哪些人可以构成本罪?任何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可能。这里的个人,与身体健康状态无关。也就是说,在你违反防控措施的时候,即使身体没病都可以构成此罪。在疫情爆发之初,有些地方将还未被确诊或认定疑似的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显然是搞错了罪名;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本罪?“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是该罪的客观表现之一,当前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的也是这种情形;
不是故意是否可以免罪?很多人都是抱着侥幸的心理,但是这个罪名在主观上就是过失犯,即对自己的行为引起疫情传播的后果是不明知的。否则,就是按更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过去,对这类行为也有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但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已明确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为什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王某某等六人回国被刑事立案,值得海外准备回国的人关注和防范。从警方的通告内容看,主要是他们回国前已出现咳嗽、头痛、发热等症状,入境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健康状况,回到青田后又被确诊。其中,“未如实申报健康状况”是被抓的关键。
什么行为算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除了刑法条文,依据最高检、最高法负责人对《意见》的解读,在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中,是否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重要条件。具体而言,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判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行为主体看,行为人是否系新冠肺炎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曾进出疫情高发地区,或者已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症状,或者属于其他高风险人群。
二是从行为方式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绝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比如拒不执行隔离措施,瞒报谎报病情、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密切与多人接触等。
三是从行为危害后果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达到“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程度,如造成多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多人被诊断为疑似病人等。
实践中,考虑到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因此对行为人造成共同生活的家人之间传播、感染的,一般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从指导案例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裁判观点?
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四批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起诉的案例就有五件。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批的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第一起就是本罪名案件:田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隐瞒武汉旅居史致多人被隔离观察。
简要案情: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车从山东济宁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车辗转湖北荆州、汉口、河南商丘等地后,返回山东成武县大田集镇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镇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武汉旅居史,田某某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谎称从石家庄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县人民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其仍故意隐瞒到过武昌、汉口的事实,被收治于该院呼吸内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医护人员得知其有汉口旅居史再次询问时,仍予以否认,在被诊断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转入感染科隔离治疗过程中,不予配合并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故意隐瞒从武昌、汉口返乡的事实,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离观察。
裁判结果: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明知应当报告武汉旅居史,却故意隐瞒,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37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依法惩处。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于2020年3月1日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境外回国如何避免刑事风险?
目前国内的疫情防控已经逐步转向输入型病例,国家政策上没有限制国外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士回国,说明境外回国并未被禁止,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去评判此时回国的人。但对于这些回国者,要想平安回家,除了做好自身防控措施外,还是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一是主动报告行动轨迹。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刻意隐瞒,在当前的疫情防控形势下,行踪轨迹即使不主动报告,但执法部门要追踪查明也是极为容易简单的;
二是如实申报健康状况。虽然目前国外回来都会直接被要求居家隔离14天,但不能以此忽略如实申报的必要性,因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然是以造成危害后果为构罪条件。如果未如实申报就存在导致大面积传染的社会风险,由此给自身带来刑事风险;
三是严格遵守隔离政策。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居家隔离14天政策,按照《意见》的理解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不要轻视那些贴在家门口的封条和所签的承诺书,一旦违反且造成不可预知的后果,上门的就是手铐,失去的就不仅仅是14天自由。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只要是从重点疫情地区回来,不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只要遵守规则,相信都会平安无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