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按揭”的法律分析

2014-08-28 00:00:00

2004年7月2日的解放日报,对去年7月1日仁爱医院推行的“全国首例”手术按揭进行了跟踪报道。其谈到仁爱医院自去年开展这项业务以来,从最初半年只有3例病人发展到现如今的每月五六例,业务量还在继续增长。

  其实,就法律层面来说,手术按揭不是一个严谨的称呼,因为“按揭担保方式”这个法律名词源于英美法mortgage,相当于大陆法的让与担保,该项制度就是为房地产开发设立的。房地产开发按揭是指,转让房地产权益以保证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通常的流程是按揭人将房地产权益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一旦贷款还清后,所保证的债务解除,房产归购房者所有,抵押品上的封条也就“揭”下来了。所以,手术按揭的称呼并不严谨,也不能体现该项新业务的特点。况且,就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医院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是较大的,并没有什么特殊保障,“为了规避患者恶意赖账,对求诊者也有一定的要求,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并签署一份协议,一旦发生恶意欠费,医院将通过法律手段讨回。”从该文章来看,医院的操作流程甚至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担保都够不上,其进行手术后,同病人建立的只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法律层面而言,风险是很大的。

  “救死扶伤”是医院的职责所在,为防止以前经常出现的医院拒救交通事故伤员,今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专门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规定了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我觉得这项基金设立的意义重大,从源头上杜绝了原来经常发生的医院在没有收到医疗费用之前拒绝医治伤员的事件。当然,从以前医院拒救的行为中也可以看出,医院也是有一定的苦衷的,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救治后拿不到医疗费用。

  我觉得,仁和医院开展这项新业务还是值得肯定的,可以帮助病人度过难关,但其中的法律风险还是要引起足够重视的。如果仁和医院改善一下只要求病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做法,要求病人提供有足够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或者要求病人提供相应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保证,这项业务的法律风险还是可以降低的,发展空间还是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