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狱内罪犯法律服务初探

2014-08-28 00:00:00

律师介入狱内罪犯法律服务初探
王德兰
哪里有需要,哪里有服务
那是灵魂忏悔的渴求
伸出援助的手,给予关注
拾起遗落荒原的爱
开垦一片新的绿洲
――题记

在监狱条件下,通过强制措施,罪犯的义务比较容易实现,相反,其法定权利的范围界定和保障却是执法的难点。罪犯作为剥夺和限制权利的特殊公民,对律师介入狱内罪犯法律服务,较之其他群体显得更为直接、具体、迫切。本文就律师狱内罪犯法律服务所独有的属性和特点作简单的探讨和论述。
一、    狱内罪犯法律服务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监狱行刑是以特定形式表现出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对社会发展状况的一种标定,它反映着社会的进步与文明程度。清末法学家沈家本认为,“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度之文野”。
监狱行刑模式的现代化内涵都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作为直接目的。1994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狱法》,充分体现了现代化行刑思想。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的权利从而使罪犯权利以法律形式进一步得到确认和保障。一方面,法律必须赋予相应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手段的权力,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但另一方面,罪犯已不再是单纯地处于被追究的刑罚执行客体的地位,作为公民的合法主体地位,其依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尊重。因此,罪犯在服刑期间,除了依法被剥夺或限制部分权利外,仍享有一定的权利。这种权利表现为罪犯作出一定行为或要他人主要是监狱机关和狱警,作出相应行为的可能性,并可以请求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国家通过设定一系列程序、规则以保障罪犯的政治权利、生命、财产权利,人格尊严等宪法性权利。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的宗旨与意图要贯彻下去,离不开执法者的正确、严格的执法,否则,法律便只能是是一纸空文。――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介入狱内罪犯法律服务这一“民”的一方监督制约机制的力量,以比较具体、比较落实,每一宗狱内罪犯法律服务都可以较全面、细致实行监督,显示了其存在的强大生命力和存在基础。律师介入狱内罪犯法律服务,有以下几方面的作为:
首先,有利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一个国家法律要得到正确实施,要靠执法人员自身素质,靠国家培养大批有觉悟有文化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但更重要的是要靠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监督制约机制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是一个国家能否使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机关,对监督国家法律正确实施起到了中枢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监督制约的作用是有限的,单一的,难以具体细致全面地发挥作用。同时还有一个检察机关的自身制约问题。因此,单靠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种公对公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单薄的,不足的,也难以担负起法律监督制约的全部重任,需要多方面的力量,多方面的制约机制参与制约。
其次,有利于增加监狱执法的公正性、透明度,有助于增强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意识。一提起监狱,人们很容易联想起阴森黑暗,好似与社会正常生活有一层隔膜,与神秘联系在一起,什么事情神秘了,不公开,不透明,就容易产生特殊,特殊就容易变成特权,特权是腐败的催化剂。
再次,有利于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狱内罪犯法律服务使蹲在监狱里的罪犯竭力想得到的法律帮助变成现实。同时,更重要的是狱内罪犯法律服务的开展有利于廉政建设。人们在法律上遇到问题不会欲求无门,到处找亲朋、找熟人,找上级,找部下说情走后门,把社会风气搞得乱糟糟的。
二、律师狱内罪犯法律服务的特殊性
从罪犯是公民的基本前提出发,罪犯的法律地位指罪犯在受到国家刑事法律制裁后的公民权利、义务所构成的公民状态。但由于罪犯的人身自由被依法予以限制,其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守法公民是有区别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权利状态所构成的公民状态是不完整的。呈现出三种状态:一是指法定权利被剥夺的状态,主要是指罪犯的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被剥夺,即刑罚执行对象;二是法定权利未被明文剥夺,但具体行使受限制,即民商法的一般主体地位;三是法定权利正在受追查,赋予的正当程序权利,即狱内侦查时享有的刑事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地位。
罪犯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律师狱内罪犯法律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
(一)政治性,狱内罪犯法律服务具有强烈的阶级性。监狱是国家实体附属物,是有意识地安排和组织起来的,是一种强制和专政,只有有效管理,才能给社会带来两个目的,控制原来对社会的破坏力量和为社会生产创造财富。
(二)服务行为的专业性。我国监狱规定的罪犯的权利是十分全面的,体现了“三个延伸”,权力内容上、涉及的内容和适用对象的广泛性,要求律师在服务行为上有较高的专业领域知识,运用依法治监的理论与实践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狱内罪犯法律服务需要监狱的配合,表现出受制约性。对监狱民警来说,似乎有碍手碍脚之嫌,甚至会影响工作的感觉。同时罪犯的权利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的限制,也受监狱管理制度的限制,这就要律师争取监狱领导和民警的共识。一种新的制度,一项新的决定的实施,开始感到不习惯是必然的。
(四)服务对象的特定性。狱内罪犯法律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帮助服刑人员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已的合法权利,是从一个侧面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
三、狱内罪犯法律服务的内容
针对罪犯在狱内表现出的三种权利状态,――刑罚执行对象、狱内侦查犯罪嫌疑人、民商法中的一般主体地位――所表现出的特点,可划分为三个服务方向。
(一)平衡监狱执法与刑罚执行对象的正当法律救济途径
《监狱法》总则第四条、第七条确定了贯穿全法的立法原则和指导精神,明确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为平衡监狱执法与刑罚执行对象确立了正当法律救济途径,为律师开展刑罚执行领域有限维护罪犯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开展法律咨询,协同监狱管教部门在罪犯中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和法律咨询,帮助解决罪犯对法律的疑问,提高罪犯的认罪守法观念。在服刑过程中,由于环境的影响和切身利益驱动,大部分罪犯逐步唤醒、萌发了认识法律的需要和希望受到法律保障愿望,如能因势利导,做好这批特殊公民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促使他们知法、守法,服法认罪、安心改造,保障狱内改造秩序的稳定,减少某些事故的发生,促进罪犯改造,有着积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接受服刑人员的委托,代写或审查罪犯的申诉状,保障罪犯正确行使申诉权。对个别原判决可能认定事实不符或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的,应积极向有关司法部门通报情况,提请有关部门尽快复查,对无理申诉的罪犯,应讲清道理,晓明利害,减少缠诉。
――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在《监狱法》全部条文中,都体现了罪犯合法权利保护,规定的罪犯权利有20多项,大致可以归纳成以下十个方面: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辩护、申诉、控告、检举权,必要的生活保障权,通信、会见权,重大立功表现的请求减刑、假释权,获得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女犯、未成年犯、少数民族犯享有一些特殊权利。总之,从罪犯收监到刑满释放,《监狱法》赋予罪犯衣、食、住、行、思想、文化、教育改造与狱政管理等方面一系列的权利保障。作为狱内罪犯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要全面了解罪犯的这些权利具体规定、具体行使方法,维护罪犯的正当权益。这也是狱内法律专业性的要求。
――代理罪犯或其家属,请求国家物质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监狱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殴打等暴力或唆使犯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及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及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在国家赔偿中,可能存在赔偿机关或复议机关不予立案、案外和解等规避责任现象,律师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以法律途径,积极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委托,担任狱内罪犯又犯罪案件辩护人,使加刑得当,有利于罪犯的认罪和改造。担任刑事诉讼被害人的代理人,享受申请回避、上诉的权利。
《监狱法》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的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据此,监狱在办理狱内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时,罪犯又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另一身份,同样,罪犯应享有与其他同类身份人一样的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和第一次被讯问时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应当具有一种与国家的代表――检察官进行面对面辩论的机会和场合,他可以当面对检察官的结论进行反驳,让法官辩听自已的委屈和辩解,以便防止自己受到不正确、不公正的处理。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使命,是救助被妄告无实的含冤者;而在被告有罪的情况下,律师的使命,则是监视不得侵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诸如律师监视不能以非法手段或者在不利于被告的情况下认定犯罪事实,并且要运用有利于被告的情节,争取减轻被告刑罚,并监视搜查与公开审判不得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确保司法程序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无论什么身分、什么社会地位的当事人,法院应当给予他们公平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机会。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过程的公正与诉讼结果的公正同样重要。如果诉讼过程不能给当事人平等的机会,必然影响他们对诉讼结果的判断。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一方面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来源,另一方面其陈述本身具有控诉性,在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由于罪犯的特殊法律地位,罪犯或其家属往往未能认识到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国家追诉因违法行使刑罚执行权的监狱民警刑事责任时,律师的职责有必要使被害人行使当事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辩论权、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意思表示权――使被害人取得与侵害者相当的诉讼权利,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三)罪犯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包括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婚姻权、继承权、专利著作权等项权利。就多数情况看,犯人诸种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原因来自社会,尽管有关民事法律内容有助于罪犯保护自己,但受刑的现实处境可能影响到他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不可能及时处理这些权利。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服刑改造罪犯的合法财产、婚姻等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或调解,帮助罪犯避免因服刑而被民事侵权。
四、律师狱内罪犯法律服务的发展
狱内罪犯法律服务,保护罪犯的合法权利,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制约因素:一是基础层,即认识上的制约因素;二是核心层,即法规上的制约因素;三是深化层,即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因素。狱内罪犯法律服务需逐步形成适应监狱特点的服务网络,主动承揽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贴进服务对象,通过办实事、办好事体现法律的威严和服务人员的价值,增加知名度。
中国几千年历史形成的观念和心态的沉淀,根深蒂固,影响着我国法律建设中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尤其是以保护罪犯权利和利益为宗旨的律师狱内罪犯法律服务更是受到这种法律文化传统的冲击和阻滞,缺少其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和气候。我们需要充分估计到罪犯权利问题所可能遇到的社会阻力,社会对监狱行刑的积极介入缺乏兴趣,对此社会本身有一个检讨的过程,并应着眼于长远,做出巨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