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慧:空难索赔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2014-08-21 00:00:00
空难索赔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以马航MH370事件为例
京衡律师所国际部律师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
陈 慧
3月8日凌晨,马航MH370起飞后不就即与地面失去联系,机上共有227名乘客,12名机组人员,其中中国乘客154名。3月24日22时,马来西亚总理宣布飞机“终结”于南印度洋。尽管我们对这样的“宣布结果”不甚满意,但是随着失联时间的拉长,机上人员生还的可能性越来越低。在空难事实不可回避的前提下,不得不着手面对空难赔偿的相关问题,以最大程度的维护失联乘客及其家属的权益。本文以马航MH370事件为例,就空难索赔的相关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法律适用问题
总体而言,国际运输涉及的赔偿问题,主要通过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国内法进行解决。目前,国际运输领域内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二:《华沙公约》及其补充文件(简称华沙公约文件,其补充文件包括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危地马拉城协议书、蒙特利尔第X号议定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问题依据公约解决,《蒙特利尔公约》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本公约优先于华沙公约及其补充文件。鉴于马航MH370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缔约国,且《蒙特利尔公约》的赔偿标准远高于《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因此马航MH370的索赔事宜应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进行,据此,本文对华沙公约文件及其主要内容不进行过多赘述。
《蒙特利尔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由于华沙公约补充文件过多,赔偿标准不统一,在国际民航组织的主持下于1999年制定,于2003年11月4日生效。该公约旨在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截至2013年,共有105个成员国(包括104个国家及欧盟)。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于2005年7月31日对我国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蒙特利尔公约》具备强制适用性。公约第四十九条规定:运输合同的任何条款和在损失发生以前达成的所有特别协议,其当事人借以违反本公约规则的,无论是选择所适用的法律还是变更有关管辖权的规则,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如若马航与乘客之间的航空运输协议中有违反《蒙特利尔公约》的特殊约定,都将视为无效。
二、 管辖权及索赔地的选择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害赔偿诉讼必须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由原告选择,向承运人住所地(如马航住所地法院)、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如购买机票所在地),或者向目的地点的法院(如北京首都机场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
此外,公约第三十四条还针对旅客伤亡损失的诉讼提供了第五个管辖地,即事故发生时旅客的主要或永久居住地,只要承运人在上述居住地存在航空运输经营行为即可。这一规定使旅客的索赔跳出国籍因素的制约,倘若旅客在美国或欧洲一些国家拥有永久居留权或者为其惯常居所,则选择在这些人身伤亡赔偿金额较高的国家起诉会得到较高的赔偿,对伤亡者及其家属较为有利。
另一方面,此次MH370飞机制造商是美国的波音公司,不排除考虑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顺带起诉航空公司。空难事故往往较多以协商解决,很有可能在起诉过程中就能达成调解,由于美国赔偿是全球最高的,因此有可能获得较高赔偿。
三、赔偿金额分析
(一)旅客人身伤亡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的最大特点是其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旅客人身伤亡赔偿引进了无限制责任的概念。
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了10万特别提款权(目前该限额已调整为11.3万特别提款权)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在此限额内适用无过错责任制,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超出此限额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旅客或其家属提出索赔后,由承运人举证:⒈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⒉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否则承运人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就本次马航MH370事件来说,如事故属机组人员不当行为(如劫机),则马航就必须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相反,如果马航能证明本次事件是由于恐怖袭击行为所致,且马航不存在过错或不当行为,则其赔偿责任将以11.3万特别提款权为限,以旅客实际损失为准。事实上上述两个免责规定的条件相当严苛,承运人很难借此免除责任。何况就本次事件的严重后果而言,包括飞机失联以后马航的一系列行为举措,其很难说自己毫无过错。如若诉讼,马航承担无限赔偿责任的概率极大,那么就涉及到实际伤亡赔偿的计算问题,因此诉讼地的选择就变得相对重要。
(二)行李及货物赔偿
《蒙特利尔公约》对行李的赔偿限额为1000特别提款权(目前已调整为1131特别提款权),对货物的赔偿限额为17特别提款权/公斤(目前已调整为19特别提款权/公斤)。
行李的赔偿责任方面主要区分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责任标准问题。对于托运行李,承运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即只要托运行李的损失发生在航空器上或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该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而对非托运行李,承运人则承担过错责任,也即只对由其本身、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货物赔偿的性质可以参照托运行李,承运人也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是除外情况与托运行李略有不同,具体包括:⒈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⒉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⒊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⒋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此次马航MH370事件,行李及货物的损失基本不存在除外情况,鉴于承运人主要都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基本上都是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仅在非托运行李部分,如若马航能证明其本身(包括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此次事件不存在任何过错,则可能免于赔偿。然而,在几乎可以推定机上人员无一生还的情况下,讨论这一部分免赔责任实属意义不大。
四、保险
一般而言,航空险种主要有机身险、旅客责任险、飞机第三者责任险、承运货物责任险、飞机战争劫持险五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航空保险的强制性使得空难索赔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此类大额保单一般不会有一家保险公司独立承保。出于分散风险的需要,主承包商往往会通过再保险的形式转嫁风险责任。德国的保险巨头安联集团是此次MH370的主承保商,其再保方案由A IG、A C E等数家全球知名保险公司参与。就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来看,MH370机身险责任限额约为1亿美元,综合责任险责任限额约为17 .5亿美元。马航自身的投保一般可以覆盖乘客意外保险,保障旅客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付。
此外,空难的保险往往还会涉及诸多旅客自身或由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诸多保险产品,覆盖人寿、财产以及意外保险等。由于牵扯到的相关因素较多,保险理赔相对复杂。
五、时效
时效问题在空难索赔案件当中并不太复杂,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算。具体两年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受理法院地的法律为准。鉴于空难案件不太会涉及诉讼时效超过的情形,在此不进行具体阐述。
最后,笔者始终相信,死亡并不代表结束,而是另一段旅程的开始。不管飞机最终去向哪里,希望机上的人们能够在另一端旅程中幸福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