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葵、张通律师辩护被告人获缓刑

2014-08-15 00:00:00

周葵律师、张通律师辩护的安吉县丁某、陈某
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获缓刑 



  丁某、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经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获减轻处罚,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在2007年11月至2008年上半年期间,以安吉县某公司造成当地环境污染为由,敲诈该公司20000元;2011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丁某、陈某通过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购销合同以欺骗手段先后取得杭州某银行四笔贷款,某信用社一笔贷款,共计骗贷1100万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丁某、陈某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通过中石化某公司、某食品贸易公司虚开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共计379506.67元,税款为55142元,均已向税务机关抵扣。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骗取贷款罪(情节特别严重)、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涉嫌骗取贷款罪(情节特别严重)、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情节严重),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接受委托后,京衡所两位辩护律师迅速会见了被告人并与安吉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杰共同制定了辩护策略,采取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提前归还信用社贷款,同时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获取关键书证,取得银行及信用社的情况说明及村委会出具的丁某平日表现的证明,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等措施,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材料。
  5月15日,安吉法院公开审理本案。辩护人当庭提出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没有犯罪动机和主观故意,其向环保部门举报、反映系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公诉机关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丁某举报内容虚假及丁某索取敲诈的款项及该款项的支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与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及提供的书证产生严重矛盾。同时,辩护人提出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打击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到期不能归还或存在不能归还的巨大现实风险,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必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金融机关没有被欺骗,贷款期间能依约交付利息,所涉贷款均已到期归还或提前归还,不具备主客观要件,两被告人行为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辩护人还同时提出,被告人已补交税款及滞纳金,有积极悔过心态,系初犯、偶犯应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真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尽调查,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决丁某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丁某、陈某没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情节严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与法律规定相符。当日闭庭,两被告人均取保结案。安吉县人民法院坚持独立审判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正确精准的适用法律,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既有效打击了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又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