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红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四年放弃上诉
2009-11-01 05:55:28
黄淑红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四年放弃上诉 2009-10-31 12:33:23 没钱被“甩”的被告人 放弃上诉 报 道 追 踪 本报讯 湖北律师因为当事人没有支付足够路费,放弃为被控杀人罪的当事人辩护(本报10月16日1版)。事件引起了我省律师界的公愤,京衡律师集团主动表示愿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10月26日上午,当事人黄淑红的亲属来到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主任指派京衡集团刑事法律部副主任、原海口市检察系统十佳公诉人窦定凤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律师,签署了委托书。 律师与杭州市上城区法院联系后确认,案件已经一审判决。黄被定性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徒刑4年。于是,援助律师安排了与当事人的见面,经过与当事人深入交谈,黄淑红表示不再上诉。 杭州律协副会长陈有西就凶杀案律师不出庭事件发表谈话――律师应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时间:2009-10-16 16:01:33 来源:省律协办公室 《都市快报》10月12日发表《舅母逼外甥殉情》一文,披露某律师因为当事人没有支付路费,而对杀人案件不出庭辩护的事件,一时在社会上引起对律师业的非议。由于报道没有指明是哪里的律师,因此给读者的印像是浙江律师所为。报道引起了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的高度重视。立即派人向上城区法院进行了了解核实。 经查实,黄淑红故意杀人案,其家属委托的是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汪细柱。该律师6月5日接受黄家属黄甫成、被告黄淑红的委托,8月1日向上城法院寄达律师所公函,但10月10日开庭时律师没有到庭。法庭等待十多分钟后,通过电话联系律师,汪律师告因为被告没有提供来杭州的路费,因此不出庭,会补寄辩护词。法庭于是在没有辩护律师情况上开庭,未当庭宣判。据此,《都市快报》的报道基本属实。 为此,本网记者专程采访了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著名刑辩律师陈有西,请他谈谈对本事件的看法。陈律师表示:律师应当将社会责任放在首位。这次事件严重损害律师业的形象,虽然问题不是出在浙江律师身上,但应当引以为戒。 他向记者发表了五点看法: 首先,一个律师,特别是刑事律师,其执业行为影响到被告的生命和自由,履行职责必须严谨、认真、负责。既然接受了委托,向法院送达了出庭告知函和授权委托书,就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擅自不出庭。路费对于一个律师而言,并不是垫不起,以此为由不出庭,是对自己责任的漠视和对被告生命、自由权的漠视。是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操守所不允许的。没有出庭而寄送《辩护词》,对控方定罪证据完全放弃了质证,等于认可了控方的所有证据,辩护词就失去了事实基础。 其次,本案不是法律援助案件,因此,被告家属同律师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又不付费,是违约在先,律师有权利终止委托。但律师必须在法院开庭前的合理时间,通知法院撤回辩护公函,告知法院延期开庭,让被告另请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在法院已经开庭、主动催问时才告知说因为委托人没有付路费不出庭,是严重失职的,应当受到谴责。 第三,杀人案是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辩护。从本案《起诉书》看,本案后果和情节不严重,不致判被告死刑和无期,因此没有在中级法院一审。因此上城法院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决定继续开庭,法律上没有违法,但做法欠妥。应当宣布延期开庭,由被告另行委托律师后择期开庭。 第四,从本案《起诉书》看,检察机关定性杀人可能错误,黄的行为和伤害部位、情节,更像是情人冤恨的伤害行为,不能证明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意图。律师可以按故意伤害辩护。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量刑。因此,本案具备很大的可辩性,有没有好律师辩护,对本案的定罪、量刑非常关键。鉴于此,不出庭律师的失职尤显严重。 第五,现在贫困人群请不起、请不到好律师的现象确实比较严重。国家设立了法律援助制度。但是要被告及其家属提出申请。根据本案的情况,如果法院能够重新开庭,杭州市律师协会可以派出律师为黄免费辩护,进行法律援助。陈律师所在的京衡律师集团也可以接受援助申请,派出律师为其免费辩护。如果一审直接判决,则可以在二审时指派援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