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再发陈有西重要署名文章

2008-04-21 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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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衡网讯]4月21日出版的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发表陈有西的重要文章《依法治国需要强势法院》,对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进行了独到的剖析。新华社《新华网》、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网》、《中央党校网.党校热点》在25、26日均已转发。中央党校发表时有部分修改,本网特予转发。          依法治国需要强势法院             □陈有西    《 学习时报网》 ( 4/21/2008第 05版)   当前的几个热点问题,一是楼市、二是股市、三是物价,全社会的目光都盯在了政府如何出手上。大家都希望政府有所为,希望其救市,希望其平抑物价,希望其把楼价压下来。深圳市民因为楼市下跌,向政府上访要求房产商退还差价款。有一家房产商以“回报客户”为由果然同意了。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制无序”环境下的产物。楼市跌了,找房产商退,涨了,你还给房产商吗?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平等自愿、公平交易、契约自由、保护合同稳定和效力,都被一种情绪冲毁了。楼跌可退,那么股市跌了,又找谁去退还?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又在哪里?   股市普跌,要求政府“政策救市”的声音越来越强。于是又有一种声音说:入市自愿,风险自负,政府没有救市的责任。这在表面上是完全符合法制原则的。网民大哗,证监会官员又说没有说过政府不救市。但是,中国的股市又确实控制在政府手里。不单是因为一些如印花税征收的税收杠杆、基金可否入市的财政杠杆、银行是否加息的金融杠杆,“国际热钱”可否入市的外汇杠杆,可以从政策上直接影响股市外,还因为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国家控股的。其资金的投放和流通股的减持,可以直接影响股市。中国人寿减持A股这样一个消息,就可以让股市一天狂泻180多点。所以,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和直接指挥国资公司影响中国股市,股民把眼睛盯着政府是完全有根据的。   楼市也一样,不但地量、地价掌握在政府手中,经济房、廉租房、二手房交易税、房贷政策、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影响楼市的政策,无一不是被政府控制着。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直接指令性计划指挥全国的经济运行。市场经济环境下,对经济的运营本来是要求尽量退出少干预,即所谓“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小政府大社会”,“只当守夜人不当操纵者”。但从实际情况看,当下政府的干预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更加有力、手段更多了。社会心理也同样,如果政府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不干预放任自流,则会被指责为不负责任的政府。政府管也不好,不管更不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作为社会稳定的一个公认的评价力量、经济行为稳健有序的一个梳理工具――法院,太弱了。   在政府纵横捭阖干预经济的时候,法制的声音并没有通过法院的审判传播出来。诚然,法是滞后的,不同于政府行为的立竿见影,但法制的最终评判作用,和对其后行为的示范作用,梳理作用,是市场经济社会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法院通过审判的交锋、通过法律的甄别对照、通过大多数判决的不可推翻的稳定性,为社会树立起一个个行为标杆,不会象政府行为一样具有单向性、应急性和不稳定性。但时下,无论是股市、楼市、物价(垄断行为),法院的干预太弱了。法院有意无意地回避并放弃了干预社会重大行为的能力。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法院曾经很长时间停止受案;楼市行为的重大诉讼,法院在受理和审判环节都不敢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对土地、规划、房产商的违法行为不敢依法判决,往往通过不受理、让群众败诉等方式尽量分解可以依法制约开发商的重大诉讼。物价方面的公益诉讼、制止垄断侵权的诉讼,法院也无一例外地不敢介入或者大案小判。特别重要的一条是,对政府本身不当行为甚至违法干预经济行为的司法审查,很多情况下是放弃了。行政审判只审小案,甚至连小案的审判也在萎缩。   一个社会,把权力都交给政府,并不是好事。因为权力高度集中的同时,必然是矛盾的高度集中。法治政府,不单是指政府本身要依法行政,更体现为政府行为要受司法权的审查和制约。司法的作用,也不单是影响刑事治安、微观民事纠纷,更体现在对重大经济行为的依法评判和制约。一个社会把最终权力交给共同制订出来的法律,即通过法院的审判裁断,得出一个公认的标准,成为一种终局的结果,进行终局性的释放,矛盾就不会累积。政府把自己的行为也放到法律面前让法院去评判,就不会成为一切问题的矛头所向,不会陷入矛盾的漩涡。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时的讲话中,要求新一届政府要做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坚持民主法制”。 我们立了那么多的法,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一个强势的法的实施机构和捍卫机构――法院。让群众、让各种社会利益集团,有一个说理并能够找到最终的公平结果的地方。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设计中,我们要有这样的思维,要大大提高法院的地位和权威性。法院,则应当之无愧地、强有力地介入社会的重大经济活动,并作出自己明确的评判。依法治国的环境需要强势法院,市场经济的背景更需要强势法院。(作者: 陈有西) news.xinhuanet.com/theory/2008-04/26/content_8049672.htm   下为未删节的原文         强势政府还需强势法院            陈有西   本次全国人代会,中国强势政府的形象越来越鲜明。不单是因为“大部制”改革,还因为:相比《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法律地位平等的体制设置,高法、高检的地位设定明显的不如政府的配置。突出的标志是国务院有两位政治局常委,部长中有多位国务委员,而“两高”则相对逊色得多。这同中国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建设成为中心、政府指挥协调全局的现阶段中国国情特点是一致的。   中国政府的强势,还不单体现在权力配置上。当前的几个热点问题,一是楼市、二是股市、三是物价,全社会的目光也都盯着政府如何出手。大家都希望政府有所为,希望其救市,希望其平抑物价,希望其把楼价压下来。不但是社会群众的心理是这样,连理论界经济界也都这样期望。这同我国当前强调“依法治国”、强调政府少干预市场的大的经济改革方向,恰恰是相背的。   深圳市民因为楼市下跌,向政府上访要求房产商退还差价款。有一家房产商以“回报客户”为由果然同意了。这是一个典型的“法制无序”环境下的产物。楼市跌了,找房产商退,涨了,你还给房产商吗?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平等自愿、公平交易、契约自由、保护合同稳定和效力,都被一种情绪冲毁了。楼跌可退,那么股市跌了,又找谁去退还?合同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又在哪里? 股市普跌,要求政府“政策救市”的声音越来越强。于是又有一种声音说:入市自愿,风险自负,政府没有救市的责任。这在表面上是完全符合法制原则的。网民大哗,证监会官员又说没有说过政府不救市。但是,中国的股市又确实控制在政府手里。不单是因为一些如印花税征收的税收杠杆、基金可否入市的财政杠杆、银行是否加息的金融杠杆,“国际热钱”可否入市的外汇杠杆,可以从政策上直接影响股市外,还因为大多数上市公司是国家控股的。其资金的投放和流通股的减持,可以直接影响股市。中国人寿减持A股这样一个消息,就可以让股市一天狂泻180多点。所以,强势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和直接指挥国资公司影响中国股市。股民把眼睛盯着政府是完全有根据的。在政府实际控制公有经济的强大后盾下,政府再怎么表示“不干预”,其实都不可能有人相信。   楼市也一样,不但地量、地价掌握在政府手中,有人大代表称楼价的三分之一是被政府作为各种税收收走的。经济房、廉租房、二手房交易税、房贷政策、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影响楼市的政策,无一不是被政府控制着。   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直接指令性计划指挥全国的经济运行。市场经济环境下,对经济的运营本来是要求尽量退出少干预,即所谓“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小政府大社会”,“只当守夜人不当操纵者”。但从实际情况看,当下政府的强势干预不但没有减弱,反而更加有力、手段更多了。社会心理也同样,如果政府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不干预放任自流,则会被指责为不负责任的政府。政府管也不好,不管更不好,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原因很简单:社会稳定的一个公认的评价力量、经济行为稳健有序的一个梳理工具――法院,太弱了。   在政府进行纵横捭阖干预宏观经济的时候,法制的声音并没有通过法院的审判传播出来。诚然,法是滞后的,不同于政府行为的立竿见影,但法制的最终评判作用,和对其后行为的示范作用,梳理作用,是市场经济社会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因为法院通过审判的交锋、通过法律的甄别对照、通过大多数判决的不可推翻的稳定性,为社会树立起一个个行为标杆,不会象政府行为一样具有单向性、应急性和不稳定性。但时下,无论是股市、楼市、物价(垄断行为),法院的干预太弱了。法院有意无意地回避并放弃了干预社会重大行为的能力。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法院曾经很长时间停止受案;楼市行为,重大诉讼,法院在受理和审判环节都不敢触及深层次的问题,对土地、规划、房产商的违法行为不敢依法判决。往往通过不受理、让群众败诉等方式尽量分解可以依法制约开发商的重大诉讼。物价方面的公益诉讼、制止垄断侵权的诉讼,法院也无一例外地不敢介入或者大案小判。特别重要的一条是,对政府本身不当行为甚至违法干预经济行为的司法审查,很多情况下是放弃了。行政审判只审小案,甚至连小案的审判也在萎缩。有的地方是“强势政府、豆腐法院”,法院根本无法审查政府行为,特别是重大经济行为。   一个社会,把权力都交给政府,并不是好事。政府把什么都揽在手里,也是市场经济的大患。因为权力高度集中的同时,必然是矛盾的高度集中。政府必然会成为一切社会矛盾的救世主,也成为一切问题的源头。法治政府,不单是指政府本身要依法行政,更体现为政府行为要受司法权的审查和制约。司法的作用,也不单是影响刑事治安、微观民事纠纷,更体现在对重大经济行为的依法评判和制约。一个社会把最终权力交给共同制订出来的法律,即通过法院的审判裁断,得出一个公认的标准,成为一种终局的结果,进行终局性的释放,矛盾就不会累积。政府把自己的行为也放到法律面前让法院去评判,就不会成为一切问题的矛头所向,不会陷入矛盾的漩涡。   胡锦涛主席在十一届人大闭幕时的讲话中,要求新一届政府要做到的第一件事就是“坚持民主法治”。 我们立了那么多的法,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在有强势政府的同时,还需要一个强势的法的实施机构和捍卫机构――法院。让群众、让各种社会利益集团,有一个说理并能够找到最终的公平结果的地方。在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设计中,我们要有这样的思维。要大大提高法院的地位和权威性。法院,则应当之无愧地、强有力地介入社会的重大经济活动,并作出自己明确的评判。依法治国的环境需要强势法院,市场经济的背景更需要强势法院。   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 ********************************************************** 朽翁时评:政治体制与强势法院 <凯迪社区>网5月9日 .     《学习时报》4月21日刊登陈有西文章,称:依法治国需要强势法院。文章指出,在我国,作为社会稳定的一个公认的评价力量、经济行为稳健有序的梳理工具――法院,太弱了。文章批评说,法院有意无意地放弃了干预社会重大行为的能力。许多重大诉讼,法院在受理和审判环节都不敢触及深层次的问题,不敢介入或者大案小判。文章指出:法不足以自行,需要一个强势的法的实施机构和捍卫机构――法院。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的设计中,要大大提高法院的地位和权威性。 *********************************************************** 朽翁评道:陈先生所言甚是。我国的法院系统在人们的心目中确实不是一个强大的、绝对可依赖的力量。(尤其对弱势群体而言)法院执行难在相当程度上映射出它的弱势形象。尤其在政府成为被告的诉讼中,法院的地位常常很尴尬。记得在越战初期,美国政府借口北越炮艇攻击了美国军舰,开始了对北越的长期、大规模的轰炸。后来有一家报纸弄到了国防部的绝密资料,证明了美国政府的借口纯属故意编造。在政府与媒体对簿公堂的过程中,法院以新闻自由为理由,竟然判政府败诉!于是报纸堂而皇之继续披露资料,直把约翰逊总统气得七窍生烟!不是说司法独立吗?这就是司法独立的标本! 法院要强势首先要独立,真正的、不是表面文章的独立!第一、是体制上的独立。我们虽然有人大之下的“一府两院”的制度设计,但谁都知道它的实际意义是什么。法院从来都是被罩在行政权力、党委权力之下的。从体制上说,法院向人大负责是虚的,向政府、党委负责才是实的。法院的直接顶头上司是党委的一个部门――政法委。数不清的反腐小说里不都是这样说的吗?现代民主国家的法院可没有顶头上司,一定要说有,那就是宪法。第二、是人事上的独立。谁不知道,中国的大小官员都由党委的组织部管着?法院的大小法官还能例外吗?瞧不顺眼了,立马挪窝,那还不是小菜一碟?上面提到的那位七窍生烟的约翰逊总统,就是有天大的本领也拿法官没办法。在美国,要撤掉一个法官可不是容易的事。法官的地位有切实的保障,这才能气粗胆壮、强势执法。第三、是钱财的独立。如果法院的钱袋子被政府捏着,法院独立得起来吗?过去人们常说法院“吃了被告吃原告”,剔除执法腐败的内涵,那是由于法院“穷”,一个“穷”法院是“强势”不起来的。这个道理谁都没办法不承认。 法院要强势,还要法律有权威,至高无上的权威。在中国,不把法院放在眼里的有权人、有钱人、或既有权又有钱的人有的是。法院跟在别人后面当孙子的事也不是没有。只要权大于法、权力藐视法律还有存在的土壤,法院就不可能强势。 法院要强势,还要法官有高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在民主发达的国家,法官腐败是极罕见的事,在中国则屡有所闻。请想一想,当法院在一群素质低下的法官主持下而“强势”的时候,那是不是民众的灾难? 司法的强势独立是民主制度的重要基础。既有司法的独立,必然有立法权的独立、行政权的独立,这是逻辑的必然结果。“三权分立”是绕不过去的坎。有人设想在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适当的权力分解,这是十分天真的想法。任何形式的权力分解,如果都要在一个更高层次权力的覆盖之下,这样的权力分解将变得毫无意义。 陈先生呼唤强势法院,强势法院要求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导致“三权(或N权)分立”,朽翁要遗憾地告诉陈先生,至少在目前此路不通。 (本论坛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