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受理浙江省首例发现权纠纷案

2005-07-18 18:41:48





最近,本所受理了原上海瑞金医院医生现美国斯坦福大学访向学者郑萍诉宁波市戒毒研究中心主任杨国栋侵犯其戒毒法的发现权纠纷一案.将代理原告进行第二审的诉讼. 原告郑萍在一审中认为,他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在进行微血管病理研究中和十多例临床观察中意外发现了使用中药东莨菪碱氯丙嗪及其他复合剂法可以治疗毒瘾.在1973年到1984年发表了首创性论文多篇.1985年6月她在宁波学术会议上将这一发现成果向时任中国微循环与莨菪类药研究会副会长的杨国栋汇报并事先提供了研究成果资料,杨仔细询问了发现中的细节问题.此后又来信索要了有关后续材料.1992年,被告将原告的成果在宁波进行了成果鉴定,并在宁波推出"杨氏1加1戒毒法"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不正当地获取了原告的成果并进行获利.侵犯了原告的发现权. 一审宁波中级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发现成果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但认为1973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的《中药麻醉的临床应用与操作探讨》已经公布了这一成果,这本书的署名是“课题组”,因此该成果已经丧失新颖性,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败诉。 郑在上诉中认为:该书的该章节作者就是郑萍,“课题组”主持人就是她,当时文革期间都是这样具名。自己公布自己的成果不影响发现权的成立,恰恰可以证明这个成果是自己的。发现权的认定同专利权不同,自我公布不损害发现权的成立。 本案浙江省高级法院已经受理,本所组成三人律师团,会同一审上海张立廷律师,研究分析这一极为少见的知识产权案例,并将派出律师出庭,代理原告的本案诉讼。 图一:郑萍医生和一审代理人上海张立廷律师 图二:本所律师同上诉人一起研究本案的基本案情和知识产权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