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成功办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26-06-04 09:54:56
近年来,从“杭州挖掘野生兰花案”到“网购金毛狗蕨乱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这一略显生僻的罪名频频登上热搜,随着生态保护力度的持续加大,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采伐行为的打击更加精准。2021年9月,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正式发布,同期,梁斌杰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他通过一系列关键细节,从主观明知层面突破定罪逻辑,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不予起诉的良好结果。
案情概要
2020年10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朱某与其丈夫许某分多次向福建省某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购入金毛狗蕨共计170盆,并于杭州市某区园艺店内对外零售。2021年8月,朱某在得知金毛狗蕨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有一次一位顾客告知),仍对外售出3至5盆。
同年9月10日,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待售金毛狗蕨27盆。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植物为“金毛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所列二级保护植物。朱某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杭州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建议处以缓刑,并通知其做认罪认罚具结。
关键突破
梁斌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认真系统梳理。在阅卷环节,梁斌杰律师发现案卷所附物证照片中,涉案植株盆体基本没有标识。然而,经检索相关官方媒体报道及公开资料,在警方扣押的上游供货方对外销售的金毛狗蕨植株上,不少盆体悬挂有黄色标签,该特征与本案物证照片存在明显差异,再仔细查看物证照片,发现左起第四盆体也有黄色标签,至于黄色标签具体标注了什么内容,朱某表示一时记不清楚了。
梁斌杰律师随即与朱某多次沟通,核实进货细节。朱某确认,其向福建园艺公司进货时,盆体很多都附有官媒新闻图中的黄色标签,但在出售时已经将标签当垃圾扔了。出于职业的敏感性,梁斌杰律师和朱某在其园艺店内多次仔细翻找,终于在角落找到了一枚黄色标签实物,实物清楚标识“人工繁育XY0012794,许可证号:国闽林种字0487号”。
朱某也回想起来,在被顾客告知金毛狗蕨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后,其与丈夫正是基于该标识,认为所售植物系合法流通的人工培育品种,而非野生保护植物,而且是从大型正规园艺公司进的货,才会继续售卖。
辩护亮点
梁斌杰律师将“主观故意”作为本案辩护的重点方向,从三个角度论证朱某在进货和售卖时主观上对于涉案植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并不明知。
1. 供货方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与规模化生产能力,且供货价属于正常市场价格
案涉的金毛狗蕨是当事人朱某的丈夫许某从福建省某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进货。经查询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初创于20世纪80年代,1999年正式设立,主营业务涵盖花卉植物的收购、生产、加工及进出口,拥有现代温室40000平方米、花卉加工厂两处及专业生产基地1300亩。从一家经营多年、规模庞大、规范运作的企业以正常市场价格进货,朱某及其丈夫有充分理由相信所购植物来源合法、经营合规。其主观上难以认识到金毛狗蕨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不得销售,欠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所要求的“明知”要件。
2. 涉案植物进货时带有“人工繁育”标识
根据2020年3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涉案金毛狗蕨在福建省某园艺发展有限公司销售时,有明显标识表明该植物是“人工繁育”,并且有相应编码。朱某及许某有理由相信购买的金毛狗蕨并非野生植物和重点保护植物。
3. 行为人成长环境及生活经验进一步佐证主观故意缺失
朱某原籍福建省漳州市,当地山林中金毛狗蕨较为常见。在其长期生活经验中,该类植物并不具有珍稀性或特殊保护意义。该客观背景进一步证明其缺乏主观故意。
最终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朱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启示
1. 物证审查应突破卷宗边界,注重外部信息比对
本案辩护工作的重要转折点,源自梁斌杰律师主动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与供货状态相关的佐证材料,并与在卷物证照片进行交叉比对。这种超越卷宗文本的审查方法,能够有效发现证据之间的矛盾或缺失,为构建辩护论点提供事实基础。
2. 主观故意的证明系此类案件的核心争点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系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涉案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辩护人通过供货方资质、交易价格、产品标识等客观证据,论证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切断入罪链条的关键路径。本案中,带有“人工繁育”标识的黄色标签成为推翻主观故意认定的决定性事实。
3. 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终局性处理结果,彰显程序效益
本案辩护工作未止步于庭审对抗,而是在审前程序即充分发力,推动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体现了精细化辩护的程序价值。
4.综合运用多维度证据,构建立体化辩护体系
辩护人整合了企业工商信息、产品标识照片、当事人生活环境陈述及司法解释依据,形成涵盖客观事实、主观认知与法律适用的三层论证结构。该种多维度的辩护策略,增强了论点的整体说服力,也是本案取得预期结果的重要保障。
即使案件表面证据指向明确,辩护律师仍可通过细致入微的物证审查、跨证据比对、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以及审前程序的充分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实质性救济。专业、严谨、体系化的辩护工作,是刑事辩护实现有效性的不二法门。
办案律师介绍
梁斌杰 律师
高级合伙人
从事法律相关工作10多年,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控告,民商事案件办理,已成功办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担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学术顾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杭州市公安局法律顾问、余杭区公安分局法律顾问、拱墅区公安分局法律顾问、临安区公安分局法律顾问、杭州市律协西湖分会刑事专委会委员。
商事犯罪法律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