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成功办理一起仿真枪收藏爱好者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当事人终获不起诉
2026-05-25 09:54:18
案件概况
张丹(当事人姓名为化名)平日爱好收藏各类仿真枪、玩具枪。自2008年起,张丹陆续通过玩具店、小商品市场等正常渠道购买了数把类枪物品,长期放置于家中收藏,从未外借或使用。退休后,张丹偶尔在家中把玩,并曾数次朝窗外射击,目标为房屋对面的墙砖和松树。不料,射击行为造成小区内多户邻居财产损失(如玻璃破损等),邻居向公安机关举报。2025年12月,公安机关将张丹查获,从其家中起获类枪物若干。
经鉴定:其中三把仿真枪支被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分别为19.3J/cm²、10.17J/cm²、8.1J/cm²;其余类枪物被认定为仿真枪。
公安机关认为,张丹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三支,根据2010年最高院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委托京衡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担任其辩护人,2026年4月,在京衡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检察院最终对张丹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理难点
01 数量入罪门槛已满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犯罪。本案三支枪形物均被鉴定为枪支,数量上已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形式上看已构成犯罪。
02 存在实际损害后果
张丹向窗外射击的行为造成了邻居玻璃破损等财产损失,这一事实对案件办理构成不利因素,需要在辩护中积极化解。
03 主观认知与法律认定存在错位
当事人张丹始终认为购买的是玩具枪,主观上并不知道特定动能的枪支在法律层面上会被认定为枪支。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明知”的认定较为宽泛,单纯以“不知道是枪支”为由进行辩护,说服力有限。辩护人需要构建更为系统的综合评估论证体系。
工作效果
接受委托后,京衡王伟律师全面开展辩护工作:
在事实与证据层面,辩护律师认真查阅全案卷宗,多次会见张丹,详细了解涉案枪支的购买来源、购买渠道、购买时间、使用用途及当事人的主观动机等核心事实,为辩护工作奠定事实基础。
当事人通过玩具店、小商品市场等正常渠道合法购进涉案枪支放置家中,持有目的是爱好、收藏,持续二十余年从未用于违法活动,更未伤害他人。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所有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损坏的玻璃等财物已修复,邻居表示谅解,矛盾得到化解。且其持有的案涉枪支一支(19.3J/cm²)超过16J/cm²,另外两支介于5.4J/cm²至16J/cm²之间,区别于传统火药枪支,整体致伤力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在法律适用层面,辩护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分级标准。进一步明确,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类案参考层面,辩护律师参考了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入库编号2024-05-1-048-001),该案裁判要旨明确:“对于以收藏、娱乐为目的,非法购买、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后,结合张丹自身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并上交,无任何藏匿、销毁、逃避行为,且没有任何非法所得。上述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检察机关全面采纳,检察院依法对张丹作出不起诉决定。
价值体现
1. 精准贯彻2018年两高《批复》精神,实现“数量与情节并重”的综合评估。本案辩护律师深入理解并精准运用2018年两高《批复》的综合评估原则,推动办案机关从“唯数量论”转向“数量与情节并重”的审查模式,在数量入罪门槛已满足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不起诉,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彰显刑法谦抑精神,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本案通过专业辩护,清晰界定了“玩具收藏”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对于以收藏为目的、无主观恶意、致伤力较低、且积极全额赔偿化解矛盾的行为,依法不予刑事追诉,体现了刑法谦抑原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
3. 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积极参考。本案在辩护过程中强调主观认知、购买目的、致伤力大小等情节在犯罪构成中的关键作用,对同类以爱好、收藏为目的持有低致伤力气枪案件的处理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也呼应了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
主办律师介绍
王伟 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业务指导与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拱墅区第一届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浙江省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浙江省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民建杭州市委会拱墅八支部主任、某区纪委监委法纪宣传团特邀专家、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局常年法律顾问、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局常年法律顾问,曾被杭州市政府评为“2009年度杭州中介服务机构行业标兵”。专业法律服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企业涉税,建设工程,进出口贸易,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