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 string(2) "80" NULL

京衡律师成功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逆转胜诉:从“板上钉钉”到三名担保人免责

2026-05-19 09:57:34

土某1、土某2、王某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主办律师:赵文婕

 

京衡南京所赵文婕律师代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尘埃落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要求三名担保人承担150万元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认定三名无辜担保人完全免责。

本案实现了从一审“担保人签字即担责”的败诉定论,到二审全面改判的惊天逆转。这背后,是赵文婕律师在担保诉讼领域深耕多年,针对此类案件总结出的一套独特代理思路。该思路不仅成功帮助当事人摆脱了巨额债务,更为金融担保类案件的裁判边界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案情回顾:无辜担保人的“无妄之灾”

本案缘起于朋友间基于信任的帮忙。

2020年,陕西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公司经营需要贷款为由,请求好友土某1、土某2、王某为公司提供担保。出于对朋友的信任,三人并未细究文件内容,便在刘某提供的《保证承诺书》上签字。

该承诺书约定:三人自愿为陕西A公司在2020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6日期间,在150万元的最高余额内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银行依约向陕西A公司发放150万元贷款,到期后,公司按时还清了这笔款项。

然而,三人未曾料到,真正的危机才刚刚开始。

2021年6月至7月间,银行又陆续与陕西A公司签订了三份新的《经营快贷借款合同》,再次发放了合计150万元的贷款。而这一次,银行从未以任何方式通知过土某1、土某2、王某三名担保人。

更关键的是,这笔新贷款到期后,陕西A公司已无力偿还。为了掩盖不良贷款的风险,银行开始多次为这笔贷款办理展期,每次都只让刘某一人签署《保证承诺确认书》,全程对三名担保人予以隐瞒。直至银行将所有人告上法庭,三名担保人才惊觉:自己竟然背上了150万元的巨额债务!

一审法院的判决,似乎印证了所有人的担忧:法院认为,三人作为成年人,签字即应受承诺约束;案涉贷款在保证期间内发放且未超最高余额,故判决三人与刘某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三名当事人几乎陷入了绝望。在金融借款案件中,“担保人签字即担责”似乎是无法打破的惯例,所有人都觉得,这个案子已经“板上钉钉”,不可能翻案了。

 

破局之道:担保诉讼的四大核心代理思路

接受委托后,赵文婕律师并未受限于“签字即担责”的惯性思维,而是从担保制度的底层逻辑出发,结合自身办理多起同类案件的经验,精准锁定了案件的破局点,提炼出了四大核心代理观点:

一、穿透式认定:借新还旧≠正常循环贷,厘清法律边界

庭审中,银行一直主张,后续的贷款是最高额授信额度内的正常循环提款,不需要通知担保人。但赵律师指出,判断一个行为的性质,不能只看形式,必须看实质——这不是正常的循环贷,而是典型的借新还旧。

要区分这两者,核心要看三个标准:

1. 本质不同:借新还旧的本质是债务更新,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贷未清偿的情况下,发放新贷来清偿旧贷,旧债因新债的发放而消灭;而正常循环贷的核心,是借款人有真实的还款能力,能用自有资金清偿旧贷,新贷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

2. 操作特征:正常循环贷是“随借随还”,借款人对资金有完全的支配权;而借新还旧往往是旧贷到期前1-2天发放新贷,时间无缝衔接,甚至需要过桥资金完成资金闭环,本质上是为了掩盖不良贷款的“倒贷”操作。

3. 审批逻辑:正常循环贷的提款是借款人自主操作,而借新还旧需要银行重新做贷前调查、重新审批,本质上就是按照新贷款的流程走手续。

结合本案的事实:旧贷到期前一两天银行才发放新贷,借款人根本没有能力用自有资金清偿旧贷,每一次续贷都需要重新走审批流程,这完全符合借新还旧的特征,绝非银行所述的正常循环提款。

二、立法宗旨解读:借新还旧规则的核心是保护担保人知情权

为何“借新还旧”情形下担保人可免责?这需要回归《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六条的立法宗旨。该条款的核心在于保护担保人的意思自治与知情权:

1. 对于普通经营性贷款,借款人有正常的经营回款预期,违约风险是可控的,担保人在签字时对该风险是有预期的。

2. 而“借新还旧”的发生,本身就意味着借款人已穷尽自有资金、无力清偿旧贷。新贷本质上是给已违约的不良贷款“续命”,这种贷款的违约风险远高于普通经营性贷款。

若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其本意系为正常经营贷款提供担保,却被迫承担不良贷款的高风险,这完全违背了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新还旧的情况下,若新贷担保人对此事实不知情,则无需承担责任,除非其明确知悉并同意。

本案中,银行和借款人在办理借新还旧及展期时,从未通知土某1等三名担保人,故该三人依法不应为该项高风险新贷承担责任。

三、最高额担保余额:不能随意扩大解释,透支保证人的责任

本案中还有一个核心争议:《保证承诺书》里写的“150万元最高余额”,到底是什么意思?

银行和一审法院将其解释为“期间内的余额”,即借款人偿还旧贷后即可再次提款,额度可循环使用,所以只要某一个时间点的贷款余额不超过150万,保证人就要担责。赵律师提出,这种解释是在无底线扩大保证人的责任。

依此逻辑,银行可以在短短一年的保证期间内,无限次地放了还、还了放,累计发放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贷款,只要最后剩下的余额不超过150万,保证人就要为这最后一笔钱买单。这完全超出了保证人当初签字时的预期。保证人当初承诺的是为这个期间内发生的、不超过150万的债务担责,而不是为银行无限次的倒贷行为买单。

最高额保证的“最高余额”,是保证人愿意承担的责任上限。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这个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就不能默认它是可以循环的,更不能让保证人去承担自己根本没有预期到的风险。

四、格式条款存疑时:应当做出对保证人有利的解释

为什么我们一定要按照对保证人有利的方式来解释?因为案涉的《保证承诺书》,是银行提供的格式条款。所有的内容都是银行预先拟定好的,作为普通个人的保证人,没有任何协商的余地,只能签字或者不签字。

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就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对于“最高余额”能不能循环使用,合同里没有任何明确的约定,存在完全不同的两种解释。这个时候,我们不能做出对保证人不利的扩大解释,不能加重保证人的责任,而必须做出对保证人有利的解释——这个额度是保证人责任的上限,一旦银行累计发放的贷款超过了这个额度,保证人的责任就已经用尽了,不需要再为后续的新贷担责。

 

终审改判:规则落地,三名担保人终免责

在赵文婕律师的全力代理下,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上述观点,最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土某1、土某2、王某三名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连带清偿责任,仅由实际用款人陕西A公司与刘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

这个案件的意义,远不止于此,这个案件明确了一套清晰的裁判规则:

1. 最高额保证的额度,未明确约定可以循环使用的,不得作出对保证人不利的扩大解释;

2. 借新还旧、续贷过程中,仅取得部分保证人的同意,不能约束其他未同意的保证人,未重新签字的保证人,依法免责。

 

案件启示:打破“签字即担责”的惯性思维

长期以来,在金融借款案件中,“担保人签字即担责”是很多法院的惯性思维,致使众多担保人误以为一经签字便难逃其责。

本案的胜诉有力昭示:法律不仅保护合同的形式,更保护实质的公平。金融机构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未告知担保人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借新还旧、展期,把不良贷款的风险转嫁给无辜的担保人;担保人也不是签了字就必须无条件买单,面对银行的违规操作与关键事实的隐瞒,完全可以通过专业法律途径,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办律师介绍

赵文婕 律师

南京所

专注于担保诉讼、金融借款纠纷领域的案件办理,多年来办理了大量同类案件,形成了一套成熟的代理思路,成功为众多无辜的担保人争取到了免责的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