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擅长
近30年来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精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纠纷处理,包括合同债权债务和担保、公司股权与治理、建设工程房地产、婚姻家庭、矿业矿山、执行异议与复议、行政征收与拆迁、公司清算、委托投资争议等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学士
工作经历
曾在法律职能部门任职多年,连续多年获优秀公务员等荣誉
2006年后从事律师执业至今
社会职务
安徽省电视总台法治栏目维权律师
执业荣誉
执业期间被聘为某省电视总台法治栏目维权律师
代理案件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贸大学组织评选为2024年度十大影响力审判案例
主要业绩
主要办理各类民商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处理大量疑难复杂的合同债务纠纷、公司股权与治理纠纷、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涉矿业矿山纠纷、执行异议与复议、行政征收与拆迁等,非诉业务包括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公司破产辅导与申报、企业解散清算等法律服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先后承办或指导办理各类案件一千五百多件,担任过数十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合同类业务(部分):
1. 陈某、郭某与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免除委托人陈某、郭某2000余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该案接受陈某、郭某委托后,经过仔细研判,发现该借款债权经过多次展期,且第二次展期时并无陈某的签字和书面同意,以此推算出的保证期间已超过,且银行未在该保证期间向陈某主张过债权,结合《民法典》695条规定,如果展期未经过保证人书面同意则适用原保证期间的规定。以此为突破口,终于获得仲裁庭的支持,驳回银行要求陈某、郭某2000万元的保证担保责任。
2.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确认3.2亿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案,就对方对股东出资资金的来源提出质疑进而主张虚假股权转让,本律师以货币资金属于特殊的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得,股东货币完成出资后即为该资产为的责任财产,使对方证据无法闭环,法院最终驳回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3.2亿元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后撤诉),有力维护委托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某能源(洋浦)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本律师代理某能源(洋浦)有限公司,提出对方不具有港口危化品作业资质导致海关不予查验,无法办理清关导致合同履行受阻,广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为履行合同所投入的损失属于其自身原因造成,据此,法院全部驳回对方广西某能源有限公司的296万余元的赔偿诉请。
4. 某市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代理被告安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基于我方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对方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请求无偿收回我方投入建设的市区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我方提出投入建设的公交站台及其广告经营权属于物权性质,而对方主张违约的属于逾期履行金钱债务。本案合同中关于不履行金钱债务时则物权归其所有的约定,实则为流质条款且显失公平,该合同条款约定无效。我方观点和主张获得法院支持,驳回了对方无偿收回广告经营权的请求,并在后续另案中为委托人安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得近900万元的补偿。
5. 某某健康有限公司与某市中心医院影像中心合作合同纠纷案代理某某健康有限公司。某市中心医院在其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巡视过程中,指出某市中心医院合作的影像中心未履行招投标。某市中心医院遂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作。对此,我方提出某市中心医院的行为仍构成单方解除违约,应进行全面赔偿,该观点获法院支持并判决支持我方索赔含设备租金共计800余万元的请求。
6. 袁某斌与钱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代理原告袁某斌。袁某斌为钱某某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某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提供居间服务。居间合同约定转让价不低于1.5亿元,居间报酬200万元。袁某斌促成钱某某与他人成交合同约定价款1.5亿元。但后期履行过程中钱某某与买受人重新达成1.27亿元成交。故钱某某主张减少居间报酬并以此为由拒付。接受代理后,我方提出根据中介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约定,第一份1.5亿合同签订后,中介完成,应当取得相应报酬。履行过程中交易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超出中介范畴。该观点获得法院支持,并判决全额支付我方居间报酬。
7. 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酿酒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代理仲裁申请人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双方就酿酒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已经某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但该裁决就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设备维修义务并不明确,后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执行被驳回执行申请。围绕就设备维修是否能够再次提起仲裁是本案关键。虽然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可以再次提起仲裁,但对驳回执行申请并未规定。为此,我方提出法院驳回执行申请属于新的事实,故属于重复仲裁。经过多次沟通终获仲裁受理,并开庭审理,最终使得当事双方和解结案。
公司股权与治理、并购转让类业务(部分):
1.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股权争议非诉案代理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缺乏资金,原股东用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融资,并支付高额的融资费用并让渡股权,后与融资受让股份的股东与转出股份的股东发生争议,反复争夺公司的控制权,为此相互举报涉刑事犯罪,引发错综交织的关系和纠纷。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参与梳理各种法律关系,收集有利证据,促成双方走向和解,共涉案标的金额11亿元(房产和土地),有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某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案代理上诉人徐某某。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徐某某个人账户收取刘某某工程保证金,刘某某以资金混同构成公司人格否认为由诉请股东徐某某承担退还责任,并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二审本律师代理后经仔细分析,主张虽然款项通过徐某某个人账户,但到账后很快用于公司且款项流向路径清晰明确,并未与其他款项构成混淆,公司亦有记载,遂主张此种个别行为并不构成财务混同,不构成公司人格否认,该观点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3. 办理张某、李某某等四人与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中)追收股东未缴出资案代理张某、李某某等四人;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而张某、李某某等四人作为公司董监高未尽职责为由主张张某、李某某等董监高承担责任并获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本代理人在二审中指出,法人股东完成出资后,目标公司将资金转给该法人股东的子公司用于项目投资,不构成股东抽逃出资。二审采纳并发回重审,后在重审期间破产管理人撤诉,放弃追收我方委托人2500万元出资款责任的诉请。
4. 杨某平等11债权人与上海某品牌发展有限公司、金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代理金某某。在该案中,代理人通过提举公司账册、资金流水记录等,详细梳理了资金链路,指出金某某个人账户虽给公司使用,但该账户并无金某某个人资金使用,且公司财务记载明确,客观上不构成个人与公司财务混淆和财产混同,法院采纳并全部驳回对方主张股东金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5. 接受中某某机电有限公司委托,就其收购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开展法律尽职调查服务及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在该非诉法律服务过程,通过调查谈话、收集查询资料、现场核对、法律分析等,撰写了详尽合规的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为企业下一步收购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6. 王某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合伙企业的股东知情权案件,代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武汉某合伙企业。王某某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武汉某合伙企业的普通事务合伙人。代理后,针对王某某行使对武汉某合伙企业的知情权,我方提出王某某不能就其所在公司的投资企业行使股东知情权,且武汉某合伙企业并非有限公司,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要求驳回对武汉某合伙企业知情权的诉讼请求,该观点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判决后对方未上诉。
7. 接受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为其制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非诉业务。该物流公司有意在华东主要城市布局机构,围绕如何进行总体框架设计,既调动各城市机构积极性拓展业务,保证其经济利益,又能实际控制各城市机构,防范风险。围绕委托人该诉求,本律师通过股权架构的合理设计、充分利用有限合伙控制防范风险并增加防火墙的股权设计模式,较好满足委托人的诉求。
8. 何某与邱某、段某某、忻某某等股权争议系列案件中代理何某。 何某与邱某、段某某、忻某某设立合伙企业,通过合伙企业持有目标公司75%股权,澳籍人员李某持有25%股权。期间,忻某某、段某某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何某,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围绕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何某忻某某、段某某、邱某等发生争议,并通过刑事报案使得何某被采取刑事措施。接受委托后,通过与检察官反复沟通和提出法律意见,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公安机关撤案。在公司股权控制权方面,代理人提出合伙份额转让,在各合伙人知情并同意情况下,内部履行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以内部履行为准认定合伙人权利义务,并以此认定何某在目标公司的间接持股比例,该观点或法院判决支持,此后通过完善的股东会召集、决议程序,作出对何某有利的系列决议,最终亦取得法院判决支持,有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类业务(部分):
1. 某鑫置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及工期索赔案,代理某鑫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本案工程时间长、停工原因多样复杂特点,详细梳理出各施工路线上的时间节点,具体指向工期逾期的具体原因和天数,成功将举证责任转移至承包方,并锁定工期逾期与我方损失的因果关系。最终一审判决承包人赔偿我方(发包方)工期延期损失450余万元,二审维持该判决。
2. 安徽某越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索赔案,代理发包方某越置业有限公司,针对承包方提出的应当扣除工期事项,逐一予以反驳,本案中提出实际施工人以工程施工为由的借支款项应纳入工程进度款核算,我方以房抵债的亦应当扣除相应进度款,并作为认定是否构成逾期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该观点得到法院支持,并最终驳回了对方以进度款未按期支付扣除工期的主张,完全支持我方工期索赔600多万元的请求。
3. 上海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某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上海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成功为委托人上海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讨回多年的工程款。
4. 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池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上海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就对方提出的工程审计结算提出异议并进行详尽举证,为委托人安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少支付价款2900余万元。
5. 安徽某城镇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代理上海某展示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设计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果关系,通过评估鉴定,并成功索赔。
6. 胡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德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代理实际施工人胡某某。该案涉及实际施工人与被挂靠人、发包人三方工程款纠纷,在被挂靠人已向发包方提起诉讼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以什么身份参加诉讼。本案代理人坚持实际施工人是涉案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遂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同时,针对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胡某某出借款项用于工程建设并计收高额利息,主张胡某某有权在被挂靠人应付工程款时按发包方实际付款时间、以最高受保护利率标准(约定利率较高)核算等额抵销,法院采纳该观点,最终二审改判支持委托人胡某宣170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婚姻家庭业务(部分):
1. 张某(男)与范某某(女)离婚纠纷案,代理张某通过缜密取证,完善了范某某婚内出轨的事实,最终实现委托人张某的主要诉求。
2. 王某等四人与其侄儿周某某关于遗嘱继承案,就各方争议的视为放弃遗嘱继承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详尽法律分析和事实论证,获得了法官的认可和当事人的满意效果。
3. 杨某第二次离婚案件,多次赶赴湖北某监狱,并在监狱开庭,终获准离婚,并为其争取儿子探望权。
4. 卢某香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历经执行异议、夫妻共同财产确认、排除强制执行等,诉讼中一方死亡,涉继承后诉讼,终获法院支持,委托人取得涉案房产。
矿业权类业务(部分):
1. 贾某富与于某、常某等涉旌德某某萤石有限公司公司控制权非诉案件,于某、常某等通过收购贾某公司股权,取得公司控制权后,剥夺贾某的参与经营权利,期间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接受委托后通过收集证据、法律分析等,有力维护委托人贾某富的合法权益。
2. 蒋某亮与某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矿业权登记纠纷非诉处理代理蒋某亮,蒋某亮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取得某砂石采矿许可,在某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时被一再拖延,导致采矿许可证超期,代理人为蒋某亮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法律意见。
3. 杜某忠与宣城市某某有限公司矿山合并非诉处理代理杜某忠,涉及登记股权与矿山实际持股不一致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文件。
执行异议与复议业务(部分):
1. 通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等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涉案标的2.7亿元。代理异议人通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案早在异议人尚在生产情况下,法院根据银行等债权人申请通过贴封条等形式进行查封,导致异议人停产而陷入资金断裂。后法院数次拍卖查封厂房和土地后又停止拍卖,延续数年并最终以远低于市场价值被处置。代理人通过调阅案卷,就法院在处理案涉被执行人财产方面的错误行为提供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意见。
2. 安徽某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某家居有限公司执行错误赔偿案(索赔金额3000万元),涉查封土地期间,地上房屋被转移的效力;法院执行股权冻结措施的程序疏漏导致股权被转移的执行错误赔偿。
行政类业务(部分):
1. 蔡某与某某国家税务局征缴税款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代理蔡某,针对蔡某在第三人公司担任销售人员,离职后公司对其四年来的销售业绩奖扣发引起诉讼,法院判决第三人公司应支付销售业绩奖金100余万元,后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公司对此按照一年综合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多万元。对此,代理人从企业记账规则、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规定、多征税款的退税规则等多方面提出:企业应当根据销售人员业绩回款,在当月当年完成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否则造成国家税款未及时入库、多年应税收入一次核算征缴个人所得税不当加重个人税赋。本案存在多征多缴税款,应当退还。该观点得到一二审法院的采纳和支持,并判决税务机关败诉,并最终以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结案,该案被评为2024年税务司法全国十大案例。
2. 盐城大丰区某某陶瓷工艺有限公司与大丰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厂房强拆纠纷,代理盐城大丰区某某陶瓷工艺有限公司。代理过程中代理人发现某镇政府强拆缺乏法律依据,强拆程序违法,鉴于厂房已被拆迁事实,代理被拆迁人与镇政府进行谈判,最终成功获拆迁补偿近2000万元,比代理前多获得拆迁补偿金额700余万元。
3. 盐城大丰区某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与大丰区某某镇人民政府厂房强拆纠纷,代理盐城大丰区某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成功获拆迁补偿近2200万元,比代理前多出补偿金额600余万元。
4. 上海嘉定某塑编有限公司与嘉定区马某镇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违法案代理上海嘉定某塑编有限公司,针对被拆迁房屋系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设,代理中指出虽然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但鉴于历史问题,且在城乡规划法实施前行为,应当比照有证房屋给予拆迁补充,某镇政府以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合法,该观点获得法院支持,并依法判决确认政府强拆违法。
金融类业务(部分):
1. 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融资服务合同纠纷,涉地方政府备案发行定融产品服务与企业发行债券的区别,成功代理上海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二审发回重审。
2. 代理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诉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重组纠纷案,涉多方重组参与方,涉案重组贷款金额2.2亿元。
3. 办理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大连中院判决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