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男

马玉男  律师

郑州所公益法律事务部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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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027796636
传真:0371-88917806
邮箱:mayunan@celg.cn
地址:郑州市平安大道与明理路交叉口正商博雅广场4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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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擅长

公司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教育背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社会职务

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华中分中心(河南心血管病中心)实验动物管理与使用委员会(IACUC)  委员

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 校外导师

 

执业荣誉

郑州市郑东新区调解协会 优秀特邀调解员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优秀特邀调解员

 

主要业绩

部分非诉讼专项业务:

1. 主办河南某能源公司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债权实现事宜;

2. 河南某实业公司收购贵州某煤矿事宜;

3. 参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4. 郑州拓普精密带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

 

部分诉讼案件:

1. 许昌某有限公司等诉许昌神某公司、河南神某新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代理原告,判决认定被告(国企)之间财务混同,全面实现债权;

2. 孙某持加盖某钢材厂印章的收据起诉某钢材厂民间借贷案件,代理某钢材厂获胜诉;

3. 马某某与徐某某涉民间借贷案件,代理马某某,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再审,五个法律程序,最终全面胜诉;

4. 韩某某诉张某建设工程案件,一审驳回,二审介入改变代理思路,全面改判;

5. 云南某公司诉河南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案,诉请解除合同、退还预付货款及违约金,代理被告,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全面胜诉;

6. 李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涉案金额近百万,建议三年实刑,介入辩护后获缓刑;

7. 赵某某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建议实刑,介入后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8. 徐某受贿案件,一审获刑十年六个月,二审无罪辩护,发回重审。

 

学术成果

1.《浅析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中的法律责任》,发表于全国刑法学术年会文集下卷(2017度)即《时代变迁与刑法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