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2023三月法律资讯——余友飞

2023-04-14 17:09:21

 

一、《立法法》修改(主席令第三号,2023-3-13)

(一)完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明确合宪性审查相关要求。

(三)完善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

(四)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

(五)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

(六)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权限和程序。

(七)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23-3-10)

1、重新组建科学技术部。

2、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3、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5、统筹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

6、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7、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统一规范管理。

8、组建国家数据局。

9、优化农业农村部职责。

10、完善老龄工作体制。

11、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12、国家信访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3、精减中央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3〕6号,2023-3-4)

5.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

6.有效维护金融安全。

 

四、最高人民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号,2023-2-20)

(四)推动协同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完善。

(五)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通知》(2023-3-3)

加大支持起诉力度。

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犯罪。

 

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垄断协议规定》(总局令第65号,2023-3-10,2023-4-15施行)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新增界定相关市场、潜在竞争者的有关规定。

2、完善数字经济领域有关规定。

3、新增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抗辩权和其他纵向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定。

4、细化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和具体情形。

5、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

6、完善法律责任。

 

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总局令第66号,2023-3-10,2023-4-15施行)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新增界定相关市场有关规定。

2、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

3、健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

4、进一步细化调查程序。

5、完善法律责任。

 

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总局令第67号,2023-3-10,2023-4-15施行)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增加关于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制度规定。

2、完善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处理规定。

3、完善简易案件程序相关规定。

4、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判断因素。

5、规定“实施集中”判断因素。

6、规范审查程序相关用语。

7、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义务。

8、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总局令第64号,2023-3-10,2023-4-15施行)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5日施行。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表现方式。

2、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要求。

3、增加了执法约谈的规定。

 

十、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第2号,2023-3-28,2023-6-1施行)

节能审查意见的依据作用。

节能审查机关。

无需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项目。

节能验收报告。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本办法自2023 年6 月1 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 年第44 号)同时废止。

 

十一、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第36号,2023-3-31,2023-9-1施行)

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

实名登记。

日常经营行为检查。

违法经营行为处置。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

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十二、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2-25)

不视为广告情形。

不适用绝对化用语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大情形。

 

十三、应急管理部办公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应急厅〔2023〕4号,2023-2-20)

事故调查报告。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十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2023-3-20)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光伏方阵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管理。

及时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

 

十五、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2023-3-3)

带押过户。

“带押过户”模式。

模式一: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

模式二: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

模式三:抵押权变更模式。

 

十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2023-3-21)

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

加强规划建设审批管理。

强化转为经营用途安全监管。

 

十七、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工信部政法〔2023〕30号,2023-3-13,2023-6-1施行)

提出举报。

举报与其他事项。

举报处理。

 

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人社厅发〔2023〕8号,2023-3-8)

《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

劳动就业保护。

性骚扰行为。

证据收集。

 

十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3-3-26)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2023-3-26)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十一、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2023-3-20)

餐厨垃圾。

餐厨垃圾投放、收运。

交付确认制度。

 

二十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2023-3-20)

树木所有权。

工程建设项目法律责任。

树木养护法律责任。

 

二十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修改(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6号,2023-3-20)

刻制公章需提供材料。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管理。

刻制公章数量。

重新刻制公章。

有关人员印章。

法律责任。

 

二十四、事关你我!一批新规4月1日起施行

1、《黄河保护法》4月1日起施行

2、《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4月1日起施行

3、《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4月1日起施行

4、《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4月1日起施行

5、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4月1日起施行

6、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4月1日起启用

7、《关于增加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的公告》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