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2021十一月法律资讯——余友飞
2021-12-06 16:22:19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11-2)
(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九)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十三)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二十三)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三十六)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2021-11-18)
(三)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四)进一步规范发展机构养老。
(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六)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
三、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8号 2021-10-21,2021-12-1施行)
调查与规划。
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污染防治。
四、国务院《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749号,2021-10-26,2022-1-1施行)
当事人承诺制度。
申请适用。
承诺认可协议。
中止案件调查。
申请赔偿。
失信惩戒。
五、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2021-10-31)
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
(四)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五)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
(六)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
(十)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共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例如, 9开展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10优化律师事务所核名管理,18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20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预重整等制度。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2021-10-25)
(四)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模式。
2.与政府合作模式。
3.公益参与模式。
(五)参与程序。
(十三)产权激励。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2021-10-28)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2021-11-10)
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
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2021-11-4,2021-11-10施行)
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把准特征表现,做好靶向整治。
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整治力度。
坚持多措并举,查明案件事实。
加强证据审查,查处虚假执行异议之诉。
加强甄别查处,防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严审合同效力,整治虚假房屋买卖诉讼。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 》(法〔2021〕227号,2021-11-4)
本意见所称“接访即办”,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收到的执行信访材料,给予即时录入、快速督办、及时反馈、高效化解的信访管理工作机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法办发〔2021〕7号,2021-11-11)
必须高效公正执行,严禁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必须严格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结案标准,严禁未穷尽执行措施而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应恢复执行而不及时恢复;
十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8-17)
羁押听证情形。
羁押听证原则。
参加羁押听证人员。
羁押听证审查。
十三、财政部等五部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银保监会、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令第107号,2021-12-1,2022-1-1施行)
适用情形。
垫付申请。
救助基金管理。
十四、财政部《支持浙江省探索创新打造财政推动共同富裕省域范例的实施方案》(财预〔2021〕168号,2021-11-24)
(四)支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六)上下联动加快构建“钱随人走”制度体系。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2021-10-12)
(六)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
(九)严格执行关联申报要求。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
(备注:股权激励报送材料的主体是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而非股权激励对象,即不论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对象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资料报送。)
十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2021-11-14)
新三板精选层公司转为北交所上市公司,以及创新层挂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进入北交所上市后,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相关政策,暂按照现行新三板适用的税收规定执行。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相关政策,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2021-10-9)
完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
加强融资担保预算管理。
严格限制融资担保对象。
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
严格控制超股比融资担保。
十八、财政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100号,2021-10-26)
本办法所称治理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资金。
治理资金应优先用于解决生态系统突出问题,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已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治理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
十九、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部令 第23号,2021-11-30,2022-1-1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二十、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环法规〔2021〕107号,2021-11-9)
(十六)依法推进“三线一单”和环评管理制度实施
(十七)依法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
(十九)依法推进碳减排工作
二十一、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2021-11-4)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二十二、人社部《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2021-11-10,2022-1-1-施行)
适用情形。
告知与异议。
不列入失信名单。
二十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461号,2021-11-15)
专利权质押登记。
专利权质押合同。
专利权质押登记审查。
查阅复制权。
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二十四、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国市监反垄发〔2021〕72号,2021-11-15)
适用范围。
反垄断涉及的主要行为。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境外反垄断调查方式。
二十五、市场监管总局《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2021-11-1)
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主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二十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462号,2021-11-16,2022-1-1施行)
《指南》分上下两编,上编为“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编”,系对现行各流程形式审查标准和工作规程的系统梳理和优化,下编为“商标审查审理编”,系商标审查审理实体性标准。
二十七、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医保发〔2021〕50号,2021-11-24)
调整支付范围。
规范支付标准。
二十八、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2021-11-1,2021-12-1施行)
范围对象。
转移接续申请。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
待遇衔接。
二十九、《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颁布(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2号公告,2021-11-25,2022-1-1施行)
这是国内首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省级层面的创制性立法。
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执法事项范围。
乡镇赋权派驻模式。
执法协同。
执法规范。
三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3号公告,2021-11-25)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延长产假。
增加育儿假。
增加育儿补助。
增加陪护父母假。
三十一、《浙江省消防条例》修改(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4号公告,2021-11-25)
增加规定住建部门消防职责。
增加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义务。
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定。
完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管理。
增加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
三十二、《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改(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5号公告,2021-11-25)
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增加了水上交通安全数字化建设的规定;增加了内河小型客船的营运和安全管理的规定;增加了内河船舶“ 多证合一” 的规定,对内河船舶核发《内河船舶综合证书》;增加了“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增加了推行渡运公交化的规定;健全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等。
三十三、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浙江省加快培育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实施方案》(浙发改产业[2021]388号,2021-11-3)
主要目标。
推进加氢站规划建设。
着力打造两条“氢走廊”。
加强政策引导。
落实安全监管。
三十四、事关你我!一批新规12月1日起实施
1、《地下水管理条例》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施行
3、《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施行
4、《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施行
5、杭州:11种交通违法行为首次发生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