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刚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1-01-12 13:28:47

近日,由京衡程刚律师代理的某公司诉浙江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路桥公司施工人员陈某在施工时将某公司的雕塑埋入土里致使雕塑毁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撤销原一审判决,酌情改判路桥公司赔偿某公司130万元。

【案情概要】

2005年,某公司与余杭区某村签订协议,承包该村近百亩荒地创建“空谷艺术基地”。2017年10月25日,某镇政府与某村签订《征地协议》。2017年11月,路桥公司中标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项目。但该项目在未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路桥公司即开始施工建设。期间,路桥公司施工人员陈某将某公司的雕塑埋入土里,致使雕塑毁损,但某公司始终无法与某镇政府及路桥公司就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讼。

【办案过程】

因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能确定涉案雕塑被毁损后的赔偿义务人,程刚律师经过研究,提出先确定赔偿主体,再启动损害赔偿诉讼的救济方案。通过一系列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投诉举报,终于查清路桥公司在明知项目用地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致使雕塑毁损,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按照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赔偿义务人有过错并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要件缺一不可。原审中,某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路桥公司存在违法用地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路桥公司对某公司的财产实施了加害行为。二审期间,法庭询问了当时的出警民警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可以证实案涉雕塑系路桥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时毁损,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后,某公司表示服判,实现定分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