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兑付危机与应对(二)投资者维权篇——沈国勇、唐晓敏

2020-09-30 18:08:48

近两年,不少私募基金爆雷,相关责任人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立案调查,这些基金的投资者只能去公安机关登记,等待刑事判决后进行财产分配。与此同时,目前大量私募基金虽未爆雷,但已出现兑付危机,投资者对于如何维权往往有些迷茫,本文将为投资者选择维权路径提供些建议。
 
一、民事维权路径
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民事维权路径也是多数投资者会选择的一种常规维权路径。具体方式如下:
 
(一)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信息,了解真实投资情况
私募基金爆雷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管理人将投资款挪作他用,有的甚至连投资项目都是虚假的,投资者的钱自然有去无回,这种往往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投资者首先要了解的就是真实投资情况。
 
首先,《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1) 基金合同;(2)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3)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4) 基金的投资情况;(5)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6)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7)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8)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9)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0)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依据该条规定,一般基金合同也会在管理人义务部分明确约定对必要信息进行披露,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主动披露过上述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要求管理人披露,以便了解真实投资情况。
 
其次,《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纪律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管理人拒绝披露相关信息,投资者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身权利。
 
(二)及时退出私募基金
如果私募基金已经出现迟延兑付,投资者就应当意识到危机,及时退出。
 
首先,如果《基金合同》中约定了投资者可转让、赎回或者回购,那么则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赎回或者回购即可,若基金管理人拒绝,则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提起诉讼、仲裁。
 
其次,如果《基金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可转让、赎回或者回购,则需等待到期后走清算程序。一般情况下,《基金合同》中会约定清算程序的发起主体,一般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还会约定若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拒不组织清算的话,一定比例的投资者通过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发起清算等。若《基金合同》没有约定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拒不清算的维权途径,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而言,可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仲裁;对于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三)若无法和平退出,则提起诉讼、仲裁
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所说的赎回、清算等方式和平退出私募基金,那么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或者基金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一般为仲裁)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笔者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私募基金民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提起诉讼的案由主要是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
 
首先,如前所述,投资者和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形成的是合同关系,当发生纠纷时,可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仲裁。一方面可以直接起诉基金管理人。例如(2019)粤0304民初14383号乔静与深圳国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返还投资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认为《基金合同》中列明的还本付息条款,构成保底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息,合同无效,涉案《基金合同》中的财产相互予以返还,管理人还应当支付占用投资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另一方面可行使代位权,起诉标的企业。例如(2019)京0106民初6535号陈薇与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原告直接诉请标的企业中能国信公司返还其投资本金及相关收益,法院认为中能国信公司发布的《产品正常运行说明函》和《延期支付说明》已认可收到各位投资者的投资款,亦认可产品由投融谱华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募集和管理,募集资金已全部投资到《中能源农宝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中能源绿色农业项目中,并承诺依《中能源农宝1号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如期兑付产品本息及延期期间产生的利息,故其已与各投资者建立新的合同关系。最终判令标的企业中能国信公司支付原告300万投资本金及相应利息。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的行为是一个民事行为,若投资者民事权益被侵犯,也可以侵权之诉起诉相关责任人。例如(2019)浙0784民初2945号黄美珍与中大期货有限公司永康营业部、中大期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被告(私募基金代销机构)未对宇艾基金对应的出票人涉及重大未决诉讼案件进行调查核实,被告销售人员、副经理在明知原告不符合购买资质的情况下,主动向原告推销该基金产品,并口头承诺年化基准收益为7.6%,但最终原告未能按期赎回投资款,诉请被告代销机构返还投资本金200万及利息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推介案涉基金前,未对案涉基金对应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中能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进行调查核实,也未审慎评估案涉基金的风险等级,更没有将上述信息披露告知投资者,直接影响了原告作为普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最终的投资结果。此外,其销售人员胡曾意在向原告销售案涉基金时,亦存在固定收益年化7.6%的表述,该表述含有向投资者传达保收益的意思,对于没有专业知识的普通投资者极易造成误导进而购买金融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适当推介义务。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与原告购买案涉基金后无法收回投资本息的损失结果亦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刑事维权路径
投资者如果认为私募基金公司已经构成犯罪,则可以通过刑事控告的手段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刑事立案的证据要求标准较高,立案难度较大。
 
(一)如何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构成犯罪
私募基金的运作模式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而刑事法律风险始终贯穿其中,投资者可进行对照分析并开展调查工作。
 
募集阶段:(1)审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无资格,该基金有无登记备案。该点可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查询。(2)审查私募基金是否公开宣传。根据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的判例将口口相传也认定为公开宣传,进社区向居民宣传也有公开宣传之嫌。(3)审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根据规定,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公司型的私募基金,有限公司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私募基金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得超过200人。(4)最后审查有无保本保收益。真正的私募基金是投资行为,需要自担风险。基金合同或者推介材料里如果有保本付息的承诺,则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有非法集资之嫌。
 
投资阶段:(1)项目是否真实。如果虚构的项目,或者项目没有实际运营,则涉嫌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2)资金有无投到项目中。查明资金的实际去向,有无被挪作他用。
 
投后管理阶段: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易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情形,投资者若能找到相关证据,也可进行刑事控告。
 
退出阶段: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多种,一般多表现为挪用资金。
 
(二)如何提起刑事控告
我们曾经专门写过一篇论文《刑事控告业务初探》,并荣获2019年杭州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三等奖,这里简要介绍几个基本流程。
 
1、了解基本案情,判断是否构罪
通过必要的调查取证,查明基金管理人在募、投、管、退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判断这些问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认为构成犯罪,则提起刑事控告;如果认为不构成,则没有必要浪费时间精力去刑事控告,只能选择民事途径。
 
2、搜集必要证据,形成证据体系
刑事控告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取证工作,以证据材料为支撑,论证基金管理人构成犯罪,任何一个观点都需要有证据支持。一群人跑到公安局进行口头控诉的效果并不好。
 
3、提交刑事控告书,紧密跟踪进展
一份专业的刑事控告书,必须层次鲜明,突出重点,说理透彻,让人看了一目了然,这样才能顺利促使公安机关受理初查。此后还要持续跟进,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确保正式立案并挽回经济损失。
 
三、投资者风险防范及建议
(一)警惕高收益投资
2018年6月1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席,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郭树清在陆家嘴金融论坛上警示投资者:“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高收益必然对应着高风险,投资者要减少侥幸心理,理性投资,对高收益的投资保持警惕。
 
(二)对相关主体、文件仔细查询、分析
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时,务必审查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以及私募产品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有无备案。在投资过程中,也要关注项目进展,时刻监督管理人运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撤离。
 
(三)在基金运作阶段适当监督
实践中,很多投资者在迟延兑付好几个月,甚至到基金公司人去楼空的情况下才来咨询律师如何维权,此时相关资金可能早已转移,书面证据也难以调取,维权难度增大。笔者建议,在整个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就要经常查询该基金管理人的工商信息、诉讼情况及其该公司其他基金产品是否正常运作、有无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定期披露相关信息等,这样能及时发现风险,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增加维权成功率。
 
(四)维权需谨慎
私募基金出现兑付危机后,投资者因大额投资款无法赎回,往往情绪比较激动,易采取聚众哄闹等方式维权。笔者建议投资者保持理性,依法维权,避免自身在维权过程中触犯法律,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构成犯罪。
 
综上,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兑付危机来临时,应结合所投私募基金的实际情况,正确选择民事、刑事的维权路径,以期尽可能地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