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刚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2020-07-07 11:11:46

近日,由京衡程刚律师代理的中南公司诉黄某、网驿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收到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萧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南公司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黄某违反忠实及竞业禁止义务的后果有相应约定,也未能举证证明黄某从网驿公司取得了相关收益。同时,中南公司要求网驿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萧山法院判决驳回中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概要】
黄某曾担任中南公司高管,于2018年12月解除与中南公司的劳动关系。离职前,黄某亦担任网驿公司监事,在网驿员工微信群转发了部分与中南公司相关的文件资料,指导了网驿某产业园项目。中南公司以此为由,认为黄某从事与中南公司业务相同的同类业务,违反了忠实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故成讼。
 
【办案过程】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详细分析了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中南与网驿的商业模式不同,即类似于开发商(如绿城)和中介(如链家)的区别,即便黄某对网驿产业园项目存在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也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原属于中南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形;2、黄某提出离职后,中南公司故意延滞离职程序,事实上黄某早已无需承担高管义务;3、中南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黄某担任高管期间存在违反忠实义务或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4、中南公司亦未能充分举证其赔偿主张的合理性,更未能证明网驿公司系共同侵害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萧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南公司未能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黄某违反忠实及竞业禁止义务的后果有相应约定,也未能举证证明黄某从网驿公司取得了相关收益。同时,中南公司要求网驿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萧山法院判决驳回中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