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N专刊】MCN机构在内容生产中如何避免人格权侵权——肖思羽

2020-06-16 16:44:03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2021年1月1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专门就“人格权”独立成编,除了之前就明确的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外,将自然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都纳入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对声音的保护也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同时还新增了“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的宗旨,并在为之不断努力。
 
如果MCN生产的内容出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披露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辱骂或者诽谤、对企业进行诋毁等,都涉嫌侵犯他人的人格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等。那么,如何规避MCN机构在内容生产中的风险呢?根据内容产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情况:
 
一、MCN机构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内容生产,则需要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产出的作品不得有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由受托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等在内的所有损失。MCN机构拿到内容后,一定要再次进行审核,避免出现侮辱、诽谤他人或者公布他人账户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等内容,对于涉及肖像权等人身权利的内容,最好让受托人提供肖像权授权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长期合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框架协议中约定上述内容。这样,即便最终法院判定MCN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向受托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二、MCN机构员工根据MCN机构布置的工作任务进行的内容产出,该部分作品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MCN机构享有的职务作品,责任承担主体也是MCN机构。对于该部分作品,MCN机构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员工在进行内容创作的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否则由员工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最好在公司组织的员工培训、拟订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中也加以规定,并让员工签字表示已经接受过相应的培训或者阅读过相应的规章制度,知道公司明确禁止用涉嫌违法违规内容进行创作。职务作品基本都是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的产出,因此,公司在审查内容时,如果发现没有获得过相应的肖像权授权等,应当对该部分内容进行删除或者等获得相应权利后再进行发布。
 
当然除了内容生产,MCN机构也要加强内容输出环节的管理,比如加强合作达人的培训管理或者对合作达人的账号使用进行一定限制,避免合作达人在输出内容时情绪化,散布不实言论,以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