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代理的三起房屋行政强制拆除案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

2020-05-08 00:00:00

近日,由京衡程刚律师代理的蒋某某等诉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案收到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江干区政府认为某街道以拆危为由强制拆除涉案房屋不仅超越法定职权,而且违反法定程序,故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案情简介】
2000年,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与杭州某村签订《购房协议书》,分别购买同一社区同幢顶层房屋一套。2003年,经审批,蒋某某等人共同出资,由该社区委托施工单位开展“平改坡”工程,在原有房屋基础上增建一层。
2018年6月,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所在社区被纳入江干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收购范围。在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签约过程中,由于未将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的“平改坡”面积纳入安置补偿范围,故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3月,街道办事处对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的屋内物品实施强制搬离并强制拆除屋内设施。上述行为已经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并责令依法赔偿,但街道办事处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并于2019年12月以实施解危措施为由将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的房屋强制拆除。
 
【代理工作】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检索、详细了解了“平改坡”政策历史,并进一步掌握了涉案房屋建设历程,指导并协助当事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尽可能获取有关证据材料,夯实其平改坡房屋的合法性基础。同时针对以危房为由实施的强拆行为,代理人拟定诉讼策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此种救济途径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救济成本和时间损耗,并更为全面地增加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可能性。
 
【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街道办事处不是适格的危房鉴定主体,且鉴定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且涉案房屋工程质量检测系涉案社区启动拆除工作后实施,故检测报告明显不具有公允性。即便涉案房屋是危房,街道办事处也无权实施解危措施且解危方法明显不当。故街道办事处以实施危房解危措施为由强制拆除茅某某、周某某、蒋某某房屋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且程序违法。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街道办事处并无对危险房屋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的法定职权,且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强制拆除行为作出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因涉案房屋有发生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而作出了拆除措施的决定,故街道办事处实施该强制拆除行为超越其法定职权,遂确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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