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担任管理人两起案件分获最高院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十大案例和浙江高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03-25 00:00:00

一、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导语】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京衡作为破产管理人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帮助企业纾困解难,通过“预重整”保障企业经营稳定,助力企业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顺利实现复工复产,保障民生。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首批十个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民商事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龙游县宏泰食品有限公司是浙江龙游县唯一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属事关民生的菜篮子企业,为保持市场供应稳定,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按照预重整模式对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预重整期间进行了债权登记、清产核资、投资者招募等工作。预重整前期各项工作完成后,法院于2019年8月7日裁定受理宏泰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京衡律师事务所和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2019年11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并终结该公司破产重整程序。2020年1月16日,宏泰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消除债务总额1.2亿余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宏泰公司屠宰生猪近3万头,同比增长174%,公司经营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然而由于新冠疫情影响,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宏泰公司只能在所在县域内进行经营活动,日均屠宰量从500余头下降至200余头;而为了扩大生产,宏泰公司自年前即启动了排污整治、道路修缮、改造厂房机器等改善公司经营能力的工作,因宏泰公司贷款信用修复未完成,贷款渠道封闭,导致资金缺口逐渐增大,企业即将陷入困境。
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虽该公司破产案件已经审结,龙游县法院主动实地走访企业,并协同管理人与人民银行再次对接完成了企业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在案件办结后为宏泰公司获得了融资能力。
【典型意义】
法院在案件办理结束后,通过案后随访,积极关心支持民营企业疫情期间复工情况,及时解决企业信用修复问题,帮助企业获得贷款资格,有效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
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职能,为当事人纾难解困,既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有利于服务保障当地民生稳定,体现了大局意识和担当精神。
 
二、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导语】
京衡律师担任的破产管理人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助力国家侧供给结构性改革,出清僵尸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并妥善安置职工。该案被评为“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浙江省海运集团温州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海运公司)隶属于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1950年10月成立,注册资本1.8亿元。2000年改制为国有控股职工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浙江省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作为浙江省水上航运事业的开创者和主力军之一,温州海运公司在计划经济时期作出过重要贡献。2008年以来,受全球航运市场持续低迷影响,公司经营形势急转直下,股东通过借款等方式输入资金超12亿元,但未见好转,2015年亏损1.7亿元,账面亏损累计4.57亿元。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清理“僵尸企业”等工作部署,结合市场情况,浙江海运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温州海运公司破产清算。2016年8月19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6年10月18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经财产调查,公司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房屋及建筑物、船舶等,约2亿元。经裁定确认,共有债权人13名,确认债权约14.6亿元。2016年10月19日,温州中院依法裁定宣告温州海运公司破产。
针对航运企业的特殊性需要在财产处置中加强法院合作,经温州中院多次协商,管理人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通过网拍平台拍卖五艘船舶。管理人通过互联网等多渠道宣传拍卖事宜,并陪同现场看样。截至2017年2月21日,五艘船舶第一次拍卖全部成交,金额达1.5693亿元,其中“海油6船”的溢价率高达105%。码头、海域使用权等特殊资产经多方协调,也均妥善处置。
温州海运公司涉及人员2000余人,其中在岗职工804人,非在岗职工1200余人,另职工持股会涉及1300余人。法院指导、监督管理人妥善做好职工债权的调查、核实工作,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积极与股东协商,为职工提供转岗、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退休、提前离岗等多种安置方式。对终止劳动合同、工伤等生活确实困难的职工,给予相应经济补偿或困难补助;对持股职工,另行给予适当补偿。对职工安置中的疑难问题,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协商解决,全部职工均妥善安置。
2019年6月11日,职工安置、破产财产分配完毕,6月27日,温州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大型国有“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1)对于长期严重亏损的处于竞争性行业的国有“僵尸企业”,需要运用市场化的机制,及时、有效去产能。温州海运公司连年亏损,最终在破产法律框架内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市场主体出清。(2)妥善处理国有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大型国有企业通常涉职工人数众多,安置问题复杂,对于作出过历史贡献的国有企业,不宜简单“一破了之”,对职工不管不顾。本案审理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调动控股股东等有效资源,在破产财产分配的基础上给予职工合理补偿。(3)航运企业破产案件债务人资产具有特殊性,如码头、船舶、海域使用权等,牵涉到海岸线划分争议、船舶的安置和维护、码头设备及场地租赁等问题。财产处置需要发挥专业管理人、专门法院等专业性力量,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京衡企业重整重组团队】
京衡所拥有一支专业从事重组重整相关业务的团队,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批省级管理人,以任一民律师为总负责人,汇集了三十余名在破产重整、并购重组、商事诉讼、金融投资等领域具有丰富理论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京衡所自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以来,以管理人身份实际经办的破产案件达百余件,处理债务金额超过千亿元。京衡所承办与指导的多个破产案件入选最高院、浙江省高院当年十大破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