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拆迁公告纠纷

2018-09-29 00:00:00


【案情概要】

2015年1月11日凌晨4时许,何某某的房屋被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非法拆除。何某某发现后立即向绍兴市公安局Y区分局Z派出所报案。2015年1月28日,Y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何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提出控告的房屋被故意毁坏一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何某某不服,向Y分局申请复议,Y分局于2015年2月10作出刑事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决定。之后,何某某分别向绍兴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及向绍兴市Y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要求督促Y分局对故意毁坏房屋一案立案并提供拆除人员的身份信息,均无果。


【办案过程】

2017年5月31日,京衡律师事务所程刚律师接受何某某的委托,向绍兴市Y区人民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其公开《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材料。Y区政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何某某遂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Y区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2017年9月25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Y区政府向何某某提供了一份《拆迁公告》。公告第一条规定,本次拆迁范围是:东至亚太新村(朝晖路),南至华侨新村,西至状元新村,长城中学,北至凤凰岛所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所有建筑及附属物。公告第二条规定,拆迁政策根据《Y区城中村改造高层集聚安置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公告第三条规定,安置人口计入截止日为2014年7月23日公告。第五条规定本次拆迁事务由绍兴市Z城中村建设有限公司和Y区Z街道办事处、念亩头村受理和承办。

2017年10月25日,何某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Y区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发布《拆迁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涉案《拆迁公告》内容上看,仅对拆迁范围、拆迁政策依据、拆迁安置人口计入截止日、腾空签约期限及拆迁事务受理和承办单位进行了公示告知。显然,该《拆迁公告》对何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其产生实际影响的为对何某某房屋实施征收或拆迁的行为。因此,何某某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何某某的起诉。

何某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8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行终722行政裁定,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行初27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案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至此,Y区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的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违法的事实基本可以确定。

 

【案件评析】

一、何某某的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Y区政府要对何某某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那么必须先获得有权机关对何某某房屋所辖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同意征收的批复。否则,Y区政府擅自发布所谓的《拆迁公告》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二、在Y区政府未对念亩头村进行拆迁另行作出过行政决定的情况下,涉案拆迁公告是相关承办单位进行拆迁活动的依据,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涉案公告所涉拆迁范围包括何某某的房屋,显然对何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何某某针对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所规定的法定起诉条件,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