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除名太任性,巨额赔偿获惩罚

2017-09-19 00:00:00

京衡案例


      近日,京衡律师事务所程刚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已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杭州万维投资有限公司需向钟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年休假工资、2016年第三季度项目评比奖等共计170525.34元。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21日,杭州万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发布杭万维司字﹝2017﹞1号《关于钟某某同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情况的通报》,认为钟某某同志在工作中违反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经公司经营班子讨论决定,给予钟某某同志开除处理。钟某某对公司的开除决定不服,决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16日,京衡律师事务所接受钟某某的委托,指派程刚律师担任钟某某与万维公司之间劳动争议案的代理人。程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立马对万维公司制定的《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及钟某某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等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同时就施工单位变更幕墙施工工艺的前因后果向钟某某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经综合分析,程刚律师认为钟某某的行为既未违反万维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工程变更应遵循先审批,后施工的原则”规定,也未违反《中层干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规定,万维公司以钟某某不履行岗位职责、发生重大失误为由解除与钟某某的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2017年3月24日,钟某某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万维公司开除钟某某的行为违法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剩余考核工资、2016年第三季度项目评比奖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万维公司主张钟某某不履行岗位职责、发生重大失误,没有事实依据,故裁决万维公司解除与钟某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裁决万维公司向钟某某支付赔偿金、年休假工资、2016年第三季度项目评比奖共计157360.34元。


      2017年6月8日,万维公司因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经开劳人仲案字[2017]第0085号仲裁裁决,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其解除与钟某某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并无需向钟某某支付赔偿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6)浙019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判决万维公司向钟某某支付经济赔偿金、年休假工资、2016年第三季度项目评比奖等共计170525.34元。


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