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实现一起俄罗斯木材走私案的成功辩护

2014-08-24 00:00:00


 [京衡网杭州讯]近日,京衡陈有西主任、李道演律师的辩护的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作出依法判决,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上周五(6月20日)宣判当天,陈某某从南京市看守所释放,结束了近13个月的羁押生活。

  去年64日,陈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为,陈某某非法向南京某某公司购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货物的保税指标,并指使他人通过货代公司将54票本应一般贸易进口的木材伪报成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原料进口,共计偷逃税款58万余元。

京衡律师于去年8月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陈有西、李道演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前往绥芬河口岸实地调查,京衡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并案处理、陈某某不是手册购买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律师意见,并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在起诉书中,陈某某的角色变更为手册的介绍人,以走私共同犯罪的名义提起公诉,在七个被告人中位列第五。

经过前期的良好沟通,京衡律师协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事实和法律上进行了慎重把关,查清了本案各当事人责任地位、确定了陈某某在本案中的次要地位。在法庭上,京衡律师对本案发表了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等辩护意见。尤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如按照刑法规定,陈某某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上属特别巨大情节,法定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对此,京衡律师提出陈某某系与单位共同犯罪,不能单独适用《刑法》规定的自然人犯罪量刑,如果定罪,量刑幅度也应适用单位犯罪75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因此,结合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仅系帮助作用、认罪态度良好等表现,提出了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量刑辩护意见。 [京衡网杭州讯]近日,京衡陈有西主任、李道演律师的辩护的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作出依法判决,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上周五(6月20日)宣判当天,陈某某从南京市看守所释放,结束了近13个月的羁押生活。

去年6月4日,陈某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为,陈某某非法向南京某某公司购买加工贸易手册项下进口货物的保税指标,并指使他人通过货代公司将54票本应一般贸易进口的木材伪报成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原料进口,共计偷逃税款58万余元。

京衡律师于去年8月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指派陈有西、李道演律师担任其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前往绥芬河口岸实地调查,京衡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并案处理、陈某某不是手册购买人和纳税义务人的律师意见,并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在起诉书中,陈某某的角色变更为手册的介绍人,以走私共同犯罪的名义提起公诉,在七个被告人中位列第五。

经过前期的良好沟通,京衡律师协助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事实和法律上进行了慎重把关,查清了本案各当事人责任地位、确定了陈某某在本案中的次要地位。在法庭上,京衡律师对本案发表了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等辩护意见。尤其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如按照刑法规定,陈某某偷逃税额50万元以上属特别巨大情节,法定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对此,京衡律师提出陈某某系与单位共同犯罪,不能单独适用《刑法》规定的自然人犯罪量刑,如果定罪,量刑幅度也应适用单位犯罪75万元以下对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因此,结合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仅系帮助作用、认罪态度良好等表现,提出了免于刑事处罚或缓刑的量刑辩护意见。

6月20日,南京中级法院公开宣判,采纳了陈某某在与某某公司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可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七个被告人中量刑最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偷逃税款超过25万元且单位起主要作用的问题,尚无明确的处理标准,本案判例对此作了准确的理解和适用。

在本案中,京衡律师通过积极沟通、扎实准备和有效的辩护思路,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也为京衡成功刑案再添一例。

620日,南京中级法院公开宣判,采纳了陈某某在与某某公司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可适用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的辩护意见,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七个被告人中量刑最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关于单位与个人共同走私偷逃税款超过25万元且单位起主要作用的问题,尚无明确的处理标准,本案判例对此作了准确的理解和适用。

在本案中,京衡律师通过积极沟通、扎实准备和有效的辩护思路,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也为京衡成功刑案再添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