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恽小华主犯被判死刑

2008-04-27 00:32:53



恽小华遇害前照片 杀害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恽小华主犯被判死刑 本所律师辩护的第四被告宋军宏以窝藏罪处刑三年 已决定上诉 2008年04月26日<新浪网>和<新闻晨报>报道:   □记者:白红义   去年11月1日,本报曾报道了江苏中青年首席科学家、南京理工大学教授恽小华被害一案。昨天下午,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4月24日下午,恽小华案已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获刑。其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王超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恽小华曾是南京理工大学电子工程与光电技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该校微波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在遇害之前,他刚刚获选江苏省中青年首席科学家。2006年,恽小华接受浙江大学的聘请,成为该校的博士生导师,并就任浙江加州国际纳米技术研究院的纳米电子平台首席科学家。在杭州,他还与人合开了浙江中微科电子集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犯罪嫌疑人王超为该公司总经理。2007年9月12日,恽小华教授在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民主馆遇害。案发后,杭州警方先后抓获杀害恽小华的犯罪嫌疑人王超、姚才利、胡肖剑、宋军宏、周盾等五人。   据记者了解,在宣判之前,该案已经过两次庭审,一次为刑事审判,一次为民事审判。由于民事审判花费时间较长,所以拖延至今才宣判。4月24日下午3时,该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法庭宣判。据一位旁听者介绍,双方亲属到庭旁听,恽小华生前所在的南京理工大学也派人旁听了判决,开庭还不到一个小时即告结束。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胡肖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姚才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宋军宏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周盾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五名被告人中,只有王超当庭表示将会上诉。   据了解,判决书对王超的杀人动机并无过多解释,只称报复杀人。 为让读者了解本案的部分真相,现将本所律师辩护的本案第四被告宋军宏被控窝藏罪的辩护词公布. 宋军宏被控窝藏案 第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宋军宏的委托,为其被控窝藏罪依法进行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根据法律和案件的事实,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供法庭兼听兼顾,准确定罪量刑,实现公正执法,维护被告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军宏犯有窝藏罪,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本辩护人对此不持异议。但是经过庭审和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宋军宏窝藏胡肖剑的行为与王超、胡肖剑等人的故意杀人行为二者之间存在对象误解,没有必然联系。宋的主观犯意不是窝藏杀人嫌犯。不能因为本案杀人行为的后果严重性和敏感性,而将其窝藏行为客观归罪,过分拔高处理;宋军宏的行为情节轻微,且并没有造成犯罪分子脱逃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已经对自己行为的错误作了深刻反省,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认罪悔过书,认罪态度很好,愿意积极悔罪。因此,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宋军宏的窝藏行为同王超、胡肖剑等人的故意杀人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宋对窝藏杀人嫌犯一节没有主观犯意,犯罪主观方面不成立,存在对象误解,不能因主案的特殊性而过度拔高其行为性质。 庭审查明的证据表明,宋军宏一直不知道胡肖剑犯有杀人命案,以为只是一般的肇事打架行为。胡肖剑告诉他是同人打架,是被他人打了,自己负伤了,要外出避一避。还要宋打听同他打架的人结果怎么样了;王超事后要宋告诉胡躲避时,也隐瞒了杀人的事实,还告诉宋被打的人已经自己走了。因此,宋一直以为被害人根本没有严重受伤,更不知已被杀分尸。而且从胡身上有伤有血,以为对方也打了胡肖剑。宋也没有帮助去进行任何的后果打听。因此,宋对胡打了架,可能把人打伤且互有伤情是明知的,对胡有严重犯罪、甚至参与了伤害致人死亡是不明知的。他有窝藏轻微伤害罪嫌疑人的故意,没有窝藏杀人嫌犯的故意。因此本案存有“窝藏对象误解”。我们之所以同意窝藏罪的指控,是基于即使有伤害犯罪的嫌疑人也是不能包庇窝藏的。但我们不同意宋犯有窝藏杀人犯的罪,因为这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不一致,不符合。这一点公安侦查是查明的,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是留有余地的,只指控其窝藏了违法犯罪人,没有指控其明知包庇对象有杀人重案而进行窝藏。 由于被害人恽小华身份特殊,导致此案受到上下关注。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出于慎重,在处理此类相关涉案人员时难免会受全案的影响。因此本辩护人请合议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无意中卷入此案且情节轻微的宋军宏依法作出得当的判决。 二、宋军宏窝藏胡肖剑的行为确属一般的轻型犯罪行为。 首先,接济的只是一千元钱,金额很小,“窝藏”的客观行为特征不明显,没有故意设计把人藏起来、唆使逃跑等其他典型的故意窝藏的情节。而且给这点钱是让其避回他的老家。如果要包庇一个重罪犯,这点钱也不够逃跑之需,也不可能让其回老家。第二次要其哥借给胡妻一万五千元钱,数额好象很大,但前提更能说明他的“误解”。是因为王超说被害人已经自己离开,并会给胡发工资等承诺,更加以为胡只是一般打架,胡还能回到王超公司工作的。并不是故意对抗公安侦查窝藏杀人犯的行为。 其次,宋军宏在帮助胡肖剑时并不知道胡肖剑参与了故意杀人的严重暴力犯罪。当他去接胡肖剑时,胡告诉宋军宏的是“他帮王超打了人,王超要他把人弄弄掉,他没有同意,所以要我帮助他离开”。这和后来王超告诉宋军宏的情况基本一致,而且王超还告诉宋“(被打的人)已经自己走了,没事了”。一直到五天以后―也就是9月16号,公安机关找他谈话之前,宋军宏都不知道有杀人案,一直都认为自己帮助的对象胡肖剑仅仅是参与了一般的打架轻伤害行为。这一点提请合议庭特别予以关注,因为这与明知是严重犯罪行为而仍然提供帮助的窝藏犯罪有着明显而本质的区别,主观恶性明显较小。 第三,宋的窝藏行为是消极的。都是应要求而为,没有积极协助。与其他积极参与犯罪的同类窝藏行为应当有所区别。具体表现在:他没有帮助胡出谋划策和具体安排;所有行为都是依胡的请求而为;时间上能拖则拖,只忙自己的事;案发当时宋本人正在打麻将,接到胡肖剑的电话之后,他并没有马上就赶过去,而是等了半个多小时,直到胡肖剑又多次打来电话反复请求,他才碍于面子,出于哥们义气,开车过去接胡肖剑。经济上第一次自己给的只有身边有的一千来元钱;胡要宋打听被害人后果他一直没有帮助打听;对胡的逃跑行为他没有任何的关心和特别的关照和嘱咐;王超要他转告胡躲避远一点他也没有特别去转告。 第四,宋军宏窝藏胡肖剑,有以前生活上一直照顾胡一家的延续性原因,有人之常情、情有可原的一面。宋与胡肖剑相交多年,由于胡肖剑家境比较困难,宋军宏夫妇对胡肖剑夫妻长期以来多有接济和帮助。胡妻养孩子的“奶粉钱”等都是宋夫妻出的。一直到发生此案之前,胡肖剑都还是一个安分守己、讲义气的人,并不是一个一贯为非作歹、作恶多端之人。宋军宏出于对他一贯的信任了解,在不知杀人详情的情况之下,自以为是在帮助一个仅仅参与了打架斗殴的好朋友,给他一千元路费避回老家,确属一般人都会做的情有可原的行为。 第五,宋军宏的窝藏情节实际上比周盾还轻。《起诉书》所列最后一名被告人周盾,因为事后知道有杀人而帮助移尸,知道后果,所以主动投案意图更清楚,后被取保。周的情节是明知有杀人案,并接触过尸体,而且还帮助王超搬运尸体、冲洗现场毁灭证据。相比较而言,宋军宏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发生了凶杀重案,与凶杀案件没有任何牵连。他没有明显的只以表示出来的投案举动,是因为一直不知道自己已经犯罪。从事件本身看,他的情节是远轻于周盾的。因此,宋的犯罪情节应属最轻。请法庭注意到这一事实。 三、宋军宏的窝藏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虽然宋军宏给胡肖剑提供了帮助,使其暂时逃离现场,但是胡肖剑并没有因此而逃之夭夭。相反,在得知被害人恽小华死亡的消息之后,胡肖剑随即就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此宋军宏的行为没有造成使犯罪分子最终脱逃的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是合议庭从轻量刑应当考虑的一个要素。 此外,根据刚才的法庭调查,宋军宏提供给胡肖剑的款项,胡并没有用于实施潜逃,而是用来安顿家小。胡肖剑在安顿好老婆孩子之后,没有了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此,宋军宏为胡肖剑提供的资助,不仅没有被胡肖剑利用来逃跑,反而在客观上起到帮助犯罪分子归案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胡的归案,客观上反而防止了犯罪后果的发生。 四、宋军宏有投案自首情节 宋军宏是第三次自动到案后被拘留的。这有公安的笔录为证。公安机关曾经对宋当面说明他属于投案自首。宋被公安通知到案有三次,都是自动去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特别是被拘留的最后一次,是他接到胡肖剑的电话向他借钱后,他主动给办案民警打电话,告诉了这一线索。公安机关要他到公安局去说,他主动去了。公安告诉他胡已经投案了。随后宋被拘留。此后,在公安审讯中他才知道本案是个有人命的大案。因此,其主动到案的事实已经可以认定。公安机关事后没有认定其投案自首,是因为他讲了1000元的事,隐瞒了后面再借15000元的事。认为他虽然到案,但没有如实讲清罪行,所以不算自首。但是,这并不是他故意隐瞒。因为第一、宋的哥哥有没有最终借给宋的家属15000元,他此时并不知道,因此并不是他刻意隐瞒;第二、他并不知道胡有杀人重案在身,对此事的严重性一开始并没有认识到;第三,因为害怕牵连到自己而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全部彻底坦白。但在公安机关第二次传唤明确告知胡有刑案在身(也没有告知有杀人事件)之后,他知道了问题的严重性,就主动按公安机关要求办。所以当他回到家里收到别人转来胡肖剑要求再提供资助的消息时,他立即就给办案民警打电话,这时胡肖剑并没有归案。打完电话后,他又来到公安机关详细报告,并作了笔录,之后他才被刑拘的。因此,综观其一系列归案事实,其主动到案并愿意讲清所犯事实的主观意图还是可以认定的。应当认定宋军宏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 五、宋军宏表现一贯良好,事发以后认罪态度很好,真心悔罪 宋军宏为人清白,乐于助人,一直来有主动慈善捐助的行为,表现一贯良好。他凭着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苦干,白手起家,艰苦创业,建立起一家相当规模的民营企业。他之所以窝藏胡肖剑完全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而犯下的错误。本辩护人在会见他时,他也曾多次感谢公安机关及时破案,并为自己一时糊涂铸下的错误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庭前,宋军宏已经委托本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愿意认罪悔过的材料,为自己的行为悔过。这些事实证明,宋军宏认罪态度是积极的,悔罪也是真心实意的。 六、宋军宏已经为他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受到了必要的惩戒 宋军宏因为窝藏胡肖剑的行为,从去年9月18号至今,已经度过了快半年的牢越生活,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年老的父母、羸弱的妻子和年幼的女儿全家上下无不承受着极大的压力。可以说,宋军宏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付出了代价,得到了必要的惩戒,相信他一定会从中汲取教训,洗心革面,决不会重蹈覆辙。因此,对宋军宏从轻处理,不会再有社会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 七、对宋军宏从轻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不违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2003年3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理”。宋军宏庭前就已经向法庭提交认罪材料,今天在法庭上表现良好,积极悔罪,有效的节约了司法资源, 依法可以酌定从轻。 八、对宋军宏从轻处罚能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宋军宏系一重大项目的主管人,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者管制、拘役有利于该项目顺利实施。这个因素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宋军宏虽犯有窝藏罪,但不能因为主案的后果严重性和敏感性而对其过分拔高处理。同时,他还具有行为属一般轻型犯罪,情节轻微;且并没有造成犯罪分子脱逃的后果;已经对自己行为的错误作了深刻反省,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很好,悔罪积极等酌定从轻情节。因此,建议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缓刑或者管制、拘役,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陈有西 律师 20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