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律师为安徽亿元税案法人代表姜杰作无罪辩护成功

2009-12-11 05:01:39



安徽亿元税案法人代表姜杰十分钟前无罪释放 2009-12-10 18:28:50   [陈有西学术网讯12月10日18时20分]界首公、检、法今天给我送来了一份最好的生日礼物:我和安徽梁猛律师作无罪辩护的"亿元税案""主犯”、有“白酒营销奇才”之称的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姜杰,十分钟前走出界首市看守所。不是取保,是无罪释放。 昨天,我去电界首市法院刑庭庭长,问我们的取保律师函收到没有。她说明天查询并研究答复。今天,我请姜杰弟弟去面询,法院告界首检察院已经撤回起诉。他又去问了检察院,告已经退回公安。6点10分,我去电其弟,姜杰已经出狱,在回来路上。朋友电话太多,没有来得及给我来电。 从今年四月我接手本案二审,到年底这个结果,这是我今年除两艘万吨轮案以外的另一影响较大的成功案件。谢谢阜阳中级法院守护了法律的尊严。 安徽沙河酒业亿元税案二审有果 阜阳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京衡网快讯2009-11-18 17:12:49]广受关注的安徽沙河酒业公司亿元税案,今天阜阳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法院重审。二审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完全采纳。   今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亿元,追缴税款3300余万元;判决姜杰(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王春英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和姜杰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10月1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安徽界首市二审开庭。庭审进行了一天时间,合议庭未当庭作出判决,表示将择时判决。 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姜杰的一审兼二审辩护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梁猛律师继续为自己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他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认定事实存在重大偏差,恳请二审依法查明,改判被告人无罪。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受被告姜杰委托,在其二审中出庭为其辩护。陈有西律师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在谈到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时,陈有西律师认为,本案事实上有三个纳税主体:沙河酒厂、嘉德莱集团、沙河酒业公司,而本案只起诉了沙河酒业公司一个主体,把无关主体的责任张冠李戴纳入沙河公司名下,并且,对其应缴税额没有查明。在谈到一审证据不足的问题时,他认为,本案主要定罪证据违法无效,税额认定没有合法依据,基本计税方法证据存在问题。   在谈到本案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时,陈有西律师认为,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原刑法第201条,而且本案应定“逃税罪”,并按新的构成要件对照适用。即通知当事人或单位后补交税款,不按刑事犯罪处刑,而是按行政法调整。按照《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一审认定犯罪构成要件也错误。同时,一审还存在对《民法通则》主体概念理解错误、对《破产法》债务概念理解适用错误等问题。   在谈到本案一审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问题时,陈有西律师认为,一审中存在对证据没有进行逐份质证、刑事侦查程序违法、公司辩护权没有得到依法保护等情况。   陈有西律师认为,综观全案,沙河酒业公司只构成行政违法,不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公诉方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员在法庭上对被告辩护律师的发言进行了反驳,并发表了公诉方的意见。   庭审从上午9时开始,中间不间断不休息,一直开到下午3时多,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合议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11月10日,因二审中检察院又要求提供新的证据,阜阳中级法院决定在界首市进行第二次开庭。检察院在庭上出示的三组六份补充证据,反而让本案被告辩护律师在质证反驳时用于被告方的无罪辩护。   在法庭上,控方出示了三组六份补充证据。   听了这些证据后,姜杰的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在表述自己的意见时认为,公诉人出具的这些证据,反而更加证明了辩方在二审第一次开庭中的所有观点。   两企业“偷税占比”受质疑   在法庭上,控方首先出示了界首市国税局的一份说明,想证明沙河酒业公司和沙河酒厂在2008年4月份之前偷税占比为应税额的47.5%。   对此,陈有西律师在质证反驳时认为:公诉方继续犯了主体混淆的错误,还是没有将沙河酒业公司和沙河酒厂这两个企业分开。陈律师认为,早在2008年3月,沙河酒厂就已经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终结,此前它的偷税都属其破产财产受偿范围,应用那些7200万元的政府拍卖所得去补税,沙河酒业公司不应为其承担;这样,2200万的偷税已经不存在,又何来47%?   姜杰的一审兼二审辩护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梁猛律师也反驳公诉方说: 这两个企业年营业收入到底是多少?已纳多少?这些税务局都没有说明。沙河酒业公司只有107万元的逃税,比例何来47%?   辩方认为控方证据可证被告无罪   在法庭上,控方接着出示了一份界首市国税局送达沙河酒厂的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写:“法人代表不在,拒收。2008年7月8日”。   对此,陈有西律师在质证反驳时认为:第一,沙河酒厂依法破产终结是在2008年3月20日,四个月后的7月8日还在处罚一个早已经不存在的企业,行政直接违法。送达给谁?第二,2008年7月8日税务局送达处罚告知书,同日就移送公安,到9日界首公安马上立案抓人,19日抓获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根本没有给企业听证和诉讼的时间。而政府"监管组"撤回企业听证是早有预谋的棋局。第三,以上证据,不但无法补强控方的有罪指控,相反都是有力的无罪证据,更能证明辩方观点。法庭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无罪判决。   双方都确认被告曾补交税款   控方最后出示了法院调取的有关姜杰当时代企业补交100万元税款、企业补交30万元税款、财务人员王春英补交2万元税款的凭据。   对此,陈有西律师在质证反驳时认为:第一,确认这些?实无误;第二这是被告个人为企业主动交纳税款,不能按一审时界首市人民法院那样作罚金处理;第三,此举更能证明被告他们无偷税的故意,能积极主动补税,这些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处刑责之规定;第四,税务局告知沙河酒业公司漏税只有107万,他们补交的已经过额,故无罪。   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二审合议庭依然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合议庭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经合议后再择日宣判。 11月18日,阜阳中级法院经过认真合议讨论,作出判决:本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税务案件必须先进行行政程序。补交税款后不构成犯罪。而界首国税局原认定的沙河酒业公司的漏税为107万元,还要经过听证和行政诉讼进行审查才能确认。因此本案再定罪的可能性依法已经不存在。陈有西律师和梁猛律师将于近日致函一审法院,要求释放姜杰或者对其取保候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