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主机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2009-02-17 05:28:37

。 [京衡网讯]去年年底,本所受理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诉舟山两公司代理进口韩国产万吨轮船舶主机纠纷案,由本所主任陈有西和海事海商法律部陈天涛律师主办。在宁波海事法院审理中达成和解协议。两被告返还船用主机款787.3152万元,并承担全部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春节前已经依协议履行一半。解决了原告年底资金高度紧张的困难。 。 金融危机对浙江造船业影响巨大。对上下游产业影响也很大。有的船东宁可违约放弃上千万定金也不提船。引发了许多纠纷。本所连续成功办理了一些相关案件。 甲方:浙江永正海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102号3楼。 乙方: 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南塘镇永光村。 丙方: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357号长城大厦5楼。 甲乙丙三方就乙方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乙丙方返还船用主机款及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以供三方遵守。 一、 支付款项总额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373864元,其中包括二、 支付期限 1、甲方承诺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首期款人民 币叁佰万元整。 2、甲方承诺于2009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第二期款人 民币叁佰万元整。 3、甲方承诺于2009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第三期款人 民币贰佰万元整。 4、甲方承诺于2009年4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余款人民币 壹佰叁拾柒万叁仟捌佰陆拾肆元整。 三、 撤诉及担保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叁佰万元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 日内,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撤诉,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丙方帐户的冻结。 2、丙方对甲方应支付还未给付乙方的人民币6373864元及逾期违约金、如因甲方未能给付导致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费用,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已经丙方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为不可撤销担保。 四、违约责任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五、其他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浙江永正海运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澳力船业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丙方(担保方):浙江蛟龙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2008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