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敲诈勒索罪无罪判决案

2006-03-08 23:17:48

案情简介: 第一被告人徐某某,男,杭州市余杭区人。因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9日被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温州村32幢4单元201室“顺堂棋牌室”,与他人使用自动麻将机进行赌博活动,两被告所携带赌资2.2万元人民币及1.2万元港币均输与他人。两被告人怀疑自动麻将机被人装了遥控装置,次日上午九时许,两被告携带一把“武士刀”,赶至“顺堂棋牌室”与老板交涉,发现了自动麻将机中装有遥控装置,遂向老板索款4万元。老板害怕两被告人将此事告诉其他在“顺堂棋牌室”输过钱的人,先后两次将4万元钱交给了两被告人。2、2005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途经三墩镇三墩宾馆附近,与陈某某夫妇发生矛盾,进而互相厮打。被告人陆某某纠集了被告人徐某某、丁某某等人,以金项链、手表被损坏要陈某赔偿为由,不让与陈某同行的几个朋友离开,并对他们进行了殴打,被告人徐某某强行让陈某某的朋友陈某带路去了陈某家,还强行带陈某到一小饭店,用打耳光的手段,逼迫陈某喝下两碗白酒。 受委托后,陈天涛律师在侦查阶段,对徐某某进行了法律咨询,解答了相关法律问题,在法庭上对徐某某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提出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2006年3月2日,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敲诈勒索罪无罪的辩护观点,法院宣告徐某某敲诈勒索罪不成立,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之后,陈天涛律师会见被告人徐某某,他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并表示了深深的谢意,也不打算上诉。 以下是陈天涛律师的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徐某某的委托,指派陈天涛律师担任其辩护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和参加本案的审理,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检察院指控的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依法不能成立,具 体分别阐述理由如下: (一) 徐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理由 1、 徐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首先,被告人徐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从本案查证的事 实来看,先是由于沈某某骂人,导致了陆某某、王某某与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互相厮打,由于对方人多,为了控制局面,陆某某叫人打电话给结拜兄弟丁某某求援。当时,恰逢被告人徐某某坐在丁某某车上,车子行驶在三墩温州村,直到车子行驶到三墩大桥,丁某某才告诉徐某某,陆某某在打架,我们去看一下。由此看来,徐某某当时并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只是去看看而已。 2、 被告人徐某某没有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 车子抵达打架现场时,先是丁某某和其徒弟孙某某下车,徐某某在车上呆了两分钟才下车,主观上他并不想参与其中。徐某某下车后,正好碰到三墩中西医结合医院的院长金德,并递了一根烟给他,两人聊了一会天。当看到陈斌把陈某叫到饭店一楼的楼梯口,并要陈某出示身份证时,徐某某也跟了进去,因为是感觉自己和陈某的朋友熟悉,想保护陈某。这时,陆某某问徐某某,陈是哪里人,徐某某回答,身份证显示陈某好像是金家渡人。丁某某给了徐某某一把车钥匙,叫徐某某带陈某去核实一下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否与其实际住所相符。徐某某带陈某驱车途中,和陈某聊天,劝其不要和不良朋友交往,驱车到了三墩亲亲家园附近,徐某某开始掉转车头,正在这时,丁某某打电话给徐某某,问陈某是否认识陈某某,徐某某把电话交给陈某,陈某说其中一个穿白衣服的人知道,丁某某又打电话叫徐某某开车到三墩宾馆,车到了以后,丁某某叫穿白衣服,脸上带血的人一起和徐某某、陈某一起走,那人不肯,丁某某叫孙某某看好现场,和徐某某、陈某一起去小吃店吃夜宵,目的是询问丁某某的兄弟王某某丢的项链是谁捡的?吃饭过程中,徐某某因身体原因,未喝酒,也未打陈某耳光。 由上可知,检察院起诉意见书中的部分事实明显失实,事实的真相是:第一,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徐某某自始至终未参与殴打被害人。为了帮助王某某找到陈某某,让陈某某将所造成金项链、手表损失赔偿给王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确实在他人的指使下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做法,但并不是如起诉意见书所叙到了陈某家。徐某某、丁某某带陈某去小饭店,并不是强行的,当时,陈某一直未从车中下来,吃夜宵过程中劝其喝酒,这并不是寻衅滋事,喝好酒后,还是徐某某叫自己的司机送陈某回家,陈某也未受到伤害,如果不是徐某某的“保护”,陈某肯定也会象其他几位那样被打成轻微伤的。 3、 徐某某所作所为,情节明显轻微,不构成犯罪 无论是从徐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看,本辩护人均认 为,徐某某既未与他人结伙藐视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随意殴打他人,也未致被害人陈某任何伤害,他的做法主观上并不是寻衅滋事,而是为了帮朋友制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客观上也保护了陈某,他的行为与其他被告人是有本质区别的。退一万步讲,即使徐某某构成了寻衅滋事罪,但其情节明显轻微,对社会并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免于处罚,请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对此充分引起注意。 (二) 徐某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 1、 徐某某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2005年6月9日,徐某某在“顺堂棋牌室”输了1万元人民币 后,因怀疑棋牌室自动麻将机被人装了遥控装置,自己被人“杀猪”。心想要弄个明白,看是否真的装了遥控。并不具有借此进行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 徐某某没有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 2005年6月10日上午8:30分,丁某某打电话约徐某某,并到三墩彩票店来接徐某某一齐去了“顺堂棋牌室”看自动棋牌机是否装了遥控器。到了棋牌室,等到沈顺堂出现,两人叫住了沈顺堂一起上去,当时,徐某某看到丁某某用衣服包了一样什么东西,上了楼后,丁某某问沈顺堂,能不能检查自动机麻机, 后打开机器后发现装有遥控装置,麻将牌也被做过了,看到该等事实,丁某某便和沈顺堂开始谈判赔偿事宜。最终,沈顺堂同意赔偿人民币肆万元,其中两万元,当场交给了丁某某。并由丁某某当场出具了收条。当天下午,沈顺堂还专门请了徐某某和丁某某到场,给两人赔礼道歉,不要两人到外面声张。另两万元,是于第二天下午由沈顺堂派人给丁某某送去,并得到了丁某某的确认。事后,丁某某提出给徐某某几千块钱,但徐某某并没有要。 从整个事实来看,一方面,徐某某和丁某某一起去查看自动棋牌机的问题,徐某某主要是想拿回自己被骗去的钱,后来发现问题,也不是徐某某去谈赔偿的事情。 另一方面,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棋牌室,有义务为前来的顾客提供优良服务,作为消费者的丁某某和徐某某有法律上的知情权和索赔权,当得知自己的钱被骗,要求进行赔偿,于法有据,丁某某与沈顺堂协商解决此事,并有收据为凭,并无不妥。事隔三月之久,沈顺堂前来报案要求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分明是出尔反尔,将民事纠纷上升为了刑事责任,如果真的要追究丁某某和徐某某的刑事责任,那沈顺堂的诈骗罪肯定成立,同时利用该赌具,从中按每一千元抽头一佰元进行盈利活动,亦构成赌博罪,理应严惩。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构成该罪,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徐某某不仅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和丁某某前往最多也只是想弄清事实真相,拿回属于自己被骗的钱,事实上最后也未拿到一分钱, 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辩护人认为徐某某依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被告人徐某某在看守所里表现良好,并积极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目前其举报材料正在留下派出所进行核实,请法庭酌情考虑。 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关押在看守所内,能积极协助管教做好监舍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检举了同监舍沈福琳盗窃两吨铜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材料正在留下派出所进行核实。被告人的妻女完全依靠被告人生活,目前徐某某深陷囹圄,家庭生活陷于困顿,请法院能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采纳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陈天涛律师 2005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