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罗嫣律师接受浙江少儿频道采访

2011-12-23 18:58:53

纪律委员在校被打伤,医药费该谁来承担? 杭州余杭区朱女士的儿子在余杭区育美学校读书,在班级任纪律委员,因同学打架,上前劝架,导致自己右小腿被打骨折。朱女生拿到校方以及伤人者家长部分医药费,但朱女生仍认为校方以及伤人者家长没有负起责任,那么,朱女士应该找谁来承担医药费? 浙江少儿频道记者采访了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罗嫣律师。罗嫣律师根据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为其做了解答。《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朱女士可走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孩子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