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衡律师傅忠彬应邀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授课

2011-12-23 18:58:33

2011年12月19日晚六点三十分,应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的邀请,京衡律师集团傅忠彬律师在该系九教103模拟法庭,为2011级法学专业的100余名同学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法律讲座。 在讲座中,傅律师围绕《合同法》在违约金条款的法律适用、可得利益的计算和认定、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构成以及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等五个方面作了深入精到的解读。傅律师根据相关法条,以具体案例为依托,深入浅出地解读了《合同法》需要注意的若干重要问题,并在辅以自己多年实务经验予以讲述。这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精彩讲座,使同学们对《合同法》的法律解释、适用有更加直观的了解。 本场讲座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左右,讲座在同学们感谢的掌声中结束。 附讲座提纲: 《合同法》若干重要问题 专题讲座 一、关于违约金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条:《合同法》第114条1款、第2款。 学说: 1、补偿说; 2、惩罚说; 3、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补偿和惩罚双重说,中庸之道); 4、目的解释说。 案例:最高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25号 判决结果。 法院采学说。 问题一、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和方法? 实践中做法: 1、以合同的标的额作为衡量标准。 2、以合同标的额未履行部分作为衡量标准。 3、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衡量标准。 司法解释: 《合同法解释二》(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综合标准方案)。 (固定比例方案)。 案例:浙江台资协会购买办公大陆违约金案。 问题二、举证责任分配? 问题三、主张减少违约金的程序是什么? 问题四、法院能否以职权调整违约金? 民事争议的处理贯彻以实体争议为主,以程序争议为辅理念。 案例:内蒙某企业欠北京某企业2700万元货款诉讼时效案。 问题五、合同解除了,违约金条款可以继续适用吗? 二、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问题 法条:《合同法》第113条。 可得利益:是一种预期的纯利润。 类型:一是生产利润损失;二是经营利润损失;三是转售利润损失。 案例:1、生产利润损失。 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 2、经营利润损失。 3、转售利润损失。 问题:如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呢? 1、 可预见规则。 预见的标准。 2、减损规则。 3、损益相抵规则。 4、过错相抵规则。 除了上述4规则之外,还有1小规则,即交易成本应予扣除。 以上是可得利益的计算公式,是理论。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注意: 以下三种情形不能使用可得利益规则: 1、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欺诈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法则。 2、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 3、合同中约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三、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和构成问题 法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解读: 案例:银行起诉要求甲公司按表见代理承担归还借款责任,并要求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案。 案例:邦宁公司驾驶员私自带货被盗案。 四、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原则问题 法条:《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施行)第14条规定。 解读:强制性规定分二种,一种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另一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甲信用社为乙企业提供贷款,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乙企业逾期未归还借款,甲信用社起诉要求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案。 五、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条:1997年《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司法解释性文件: 1、 法函(1992)27号。 2、 1993年第8号“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既要”。 3、 法函(2008)第130号通知。 4、 《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5、 法发(2009)165号通知。 6、 法发(2009)40指导意见。 7、 案例:金融危机、非典、股票、期货、宏观调控房屋买卖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