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曾瑞胜律师为农民工维权成功

2009-12-17 20:17:45

案由: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情:四川民工张怀尧去年12月在浙江国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转塘工地打工,2008年12月20日上午,张怀尧在一楼工作时,被楼上掉下的钢管砸伤,国兴公司为其支付完住院手术费之后,对张怀尧提出的其他合理赔偿要求,百般推脱,不再理睬。张怀尧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以张超过60周岁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无奈之下,张怀尧将国兴公司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办案过程及结果:2009年7月7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所曾瑞胜律师担任张怀尧的二审代理人。曾瑞胜律师认真分析案情,积极展开调查,到医院调取病案资料,到工地拍照取证,到杭州市社会保障局调取社保缴纳记录,到业主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农转居建设管理中心调查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情况,与相关证人进行核实,申请新证人出庭,对一审的证据进行了补强,使本案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使法官形成了内心确信。2009年12月17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国兴公司终于同意向张怀尧支付37000元,调解协议签字后生效,至此,曾瑞胜律师历时5个多月为张怀尧维权取得圆满成功。曾律师认真负责的办案态度得到了承办法官的好评,法官称之为“维权斗士”,当事人也表示十分感激。 本案标的虽小,但对于一个弱势的农民工来说,却意味着很多。